买到过期商品 应该退一赔一还是退一赔十
作者:范昰彧 发布时间:2013-03-13 浏览次数:432
某日,柳先生在某连锁超市购买了三袋价值110余元的品牌火腿肠,付完钱之后发现,标注保质期为60天的火腿肠,已经过期近十天了。柳先生当场与超市工作人员交涉,超市方表示同意赔偿柳先生200元,也就是“退一赔一”了解此事,但柳先生认为,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超市应该“退一赔十”。双方意见不合,后经工商部门调解,仍旧无法达成一致,最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解,连锁超市委派了法务专员到庭参与诉讼。庭审辩论中,柳先生强调,对方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当“退一赔十”;而被告对该商品是否为其超市所售存有疑问,并表示超市没有销售过期商品的主观故意,因此只同意“退一赔一”。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超市赔偿了柳先生600元。
那么到底是应该“退一赔一”还是“退一赔十”呢?姑苏法院民一庭李法官表示,这两种主张其实都有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在原价基础上增加一倍赔偿。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退一赔一’。另外《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正常损失,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就是‘退一赔十’。”
法官提醒,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一”;如果销售有问题的食品,那么消费者就可以要求“退一赔十”了。本案中,虽然超市可能是无意中的疏忽将过期火腿肠上架销售,但是检查在售食品保质期、及时下架、销毁过期食品是商家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没有做到即为失职,即使无意仍需承担责任。
而面对类似纠纷,法院会先组织双方调解,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依法支持消费者的主张。“制定法律的目的就在于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消费者正常投诉还是职业打假,只要有证据,我们都会支持”李法官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