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吴江法院通过执行追加抽逃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成功解决一起企图利用公司法人资格恶意规避执行的案件。

 

2012年,吴江一家纺织整理公司接到某纺织品公司的业务,要求为其公司生产的纺织品提供加工服务。产品加工后,纺织品公司拒不支付整理公司加工款21余万元,整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纺织品公司支付加工款,后经吴江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生效后,纺织品公司已经停业,公司负责人刘某下落不明,于是整理公司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人员接到案件后立即对纺织品公司财产进行调查,没有发现有效执行线索。当执行人员调取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时,发现该公司是一人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公司的地址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住址完全一致,这就意味着公司向股东租赁其住房开办公司,敏锐的执行人员觉得可能存在着公司人格混同和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执行人员立即调取验资报告和验资帐户现金流,发现公司在20081023日成立当天,五十万注册资本即转入第三人万某帐户,同时银行存有一份该公司欠万某个人五十万的欠条,这意味着公司刚成立就有五十万欠款,而且该笔欠款和注册资本一致。执行人员找到万某了解情况,万某表示自己只是借钱帮助朋友周转一下,刘某注册完公司后就归还了五十万元。

 

显然,刘某企图利用合法的借贷关系掩盖非法的抽逃注册资本行为,执行人员立即追加公司股东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刘某名下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并依法启动财产处置程序。刘某见自己房屋将要被法院处理,主动现身到吴江法院,表示愿意补足公司注册资本,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8日,刘某携带全部执行款到吴江法院履行了义务,案件终于执结。

 

法官提醒:《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抽逃注册资本有严格的规定,任何企图利用公司法人地位,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对一人公司规定比较严格,要求公司财产严格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