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打假三十六计—金蝉脱壳
作者:赵强 发布时间:2013-03-13 浏览次数:257
2011年3月,工商部门接群众举报,在大丰乡镇绿能电动车专卖店有假冒“绿能”电动车,坑害消费者利益。工商执法人员经过检查,查扣了一批假冒“绿能”电动车,并查明此批假冒“绿能”电动车供货人为吴某。工商部门针对吴某作出了大工商案字(2011)第00280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处以9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工商部门向法院申请执行吴某罚款及滞纳金18万元。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通知吴某限期履行义务,吴某却杳无踪影。原本以为,吴某经营电动车专卖店,应该是属于比较好执行的,可以采用拍卖其电动车方式进行执行。却不料想,吴某玩起了金蝉脱壳,执行法官发现原由吴某经营的电动车专卖店已更换了业主。经多方查找,吴某也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执行陷入了困境。但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执行法官借助银行联网查询系统,锁定了吴某设立在常州专门用于与电动车厂家交易的个人账户,当即赶往常州对该账户存款18万元进行了冻结。吴某得知账户被冻结后,无奈之下只得现身,但他却没有认识自己的错误,拒不履行罚款义务,还无理要求法官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法官做其思相工作,又给予其一定的自动履行期限,但吴某仍然拒不履行。法官劝说无果,遂前往常州从其账户扣划罚款18万元。
吴某的售假行为,不仅坑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使自己受到了更大的利益损失,最终自己酿的苦果自己吃,可谓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