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的小区车库,该不该缴契税?宝应县居民张明(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2011年他购买了一处房子,该县财政局向他征收契税的时候,老张发现不对劲,明明是租来的车库,凭啥还收400多元的契税?于是一纸诉状把县财政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认定县财政局违法征税。就此该案成为全市契约纠纷 “第一案”。也引出了不少市民关心的热点话题,“以房产证收契税还是以不动产发票收税?”、“契税纠纷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起诉合法吗?”、“如果车库不到 2.2米,该不该收契税?”等等。近日,在高邮法院调解下,老张撤了诉,法官表示这是一场原被告都“没败诉”的官司。  

 

400多元契税状告县财政局

 

张明今年40岁,20114月,在县城购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住宅。在办理契税完税证时,负责征收契税的县财政局按照张明的购房款和车库款一起算,征收契税4700多元。张明认为,房产证上建筑面积一栏中,并不包括车库面积,他对车库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财政局征收车库契税的行为是违法的,他表示财政局不该征收关于车库的400多元契税。20123月底,张明把宝应县财政局推上了被告席。

 

宝应县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对老张家的征税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以及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依法按照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按2%税率征收契税。

 

对于老张提出的不该对车库征收契税,被告方提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税收政策的批复》,第1条明确规定对“购买与房屋有关的 附属设施”,应按规定征收契税,同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车库税收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购买与房屋有关的附属设施,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肇事车库”,究竟属购买还是租赁?

 

老张对财政局代理人的表述,提出异议,他认为,关于国家和江苏省对《房屋附属设施有关税收政策的批复》法律适用不当,“本人购买的是自行车库,但并没有取得车库的所有权。本人所提供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中,均证明本人并没有取得该车库的所有权。”老张认为,既然没有所有权,就更谈不上要交税了。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老张拿出了和开发商的一份关于车库的协议,其中有一条显示该车库购买人仅拥有使用权,“所有权应当包括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权,其中最核心的是拥有处分权,只有拥有处分权才能拥有所有权,但我有使用权,所以对本人征收契税行为,我认为不符合规定。”另外老张还向法庭提供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面现实房屋合同价款为21万多元,他认为应该按照购房款收税。

 

对方也不甘示弱,表示老张和开发商关于车库的合同约定不符合国家规定,“我们认为老张是取得所有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就是销售行为,发票项目名称共有两行,分别是售房款和车库款,这个发票就决定了开发商和老张不是租赁关系,而是买卖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原告是取得车库所有权的。另外被告方还指出,老张的房产证上有一个附记,上面清楚记载了车库一间,因此房屋登记部门已经认定原告有车库一间。

 

契税纠纷,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起诉合法吗?

 

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有规定,在纳税中发生争议的,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对税收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老张没有先申请复议在程序上是错误的。”

 

对此,老张则表示,“没有明确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本人的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是适合的。对方提出本人直接向法院起诉违反程序的说法,我认为不能成立。”

 

征收契税,以房产证还是以不动产发票为凭据?

 

财政局收税的依据是以“销售不动产的发票”,代理人表示:“发票所示金额为23万多元,包括车库。按照2%的标准,应收取4700多元。”老张则反对说:“我的房屋是不动产,有权属的必须登记,没有权属的不需要登记,本人的车库是不动产,没有登记就没有所有权。征收契税的依据应当是合同价格,而不是以票据为依据,对方仅依据销售发票来确认本人拥有车库所有权而应当缴纳契税是错误的。”

 

【建议】

 

“三步走”明确小区车库所有权归属

 

近日,高邮法院审结了此案。在法院的调解下,老张撤诉了。法官介绍,这是一场原告被告双方都“胜诉”的官司,案件的形成并不是哪一方的错误,而是由一系列操作漏洞造成的。

 

为防止类似纠纷,法官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规范其车库买卖的合同规定,明确车库等附属设施的合法权属;房产登记部门在车库登记一栏附记内,对车库权属做明确界定并对车库的门牌号做相应记载,使权属明确确定;对房产登记过程中所适用的特殊规定,应进行相应解释,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