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商家突然跑路……这些日常消费中遇到的突发情况,往往都会导致消费者与商家“扯皮”。“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盐城法院选择维权实例,以提醒广大消费者树立维权意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醒商家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和谐消费环境。

 

遭遇延期交房  应按合同赔偿

 

买房后想要早日搬进新家,倘若因各种原因遭遇开发商交房延期,是不是该“就此罢了”呢?下面的案例告诉消费者,买卖房屋要严格按合同执行,交房延期该赔的就要赔。

 

案情再现

 

2009618日,消费者张某与大丰一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建设的商品房两套,合同约定于当年1231日前交房,并约定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但房屋竣工后,开发商迟迟不履行交房义务,直至2012316日开发商才通知张某交房,双方因延期交房问题发生争议。

 

张某将开发商诉至大丰法院,该院法官调查确认,张某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开发商抗辩“业主怠于接受房屋”,但并未提供相应交房通知予以佐证。法院审理认为,在张某已将房款全额缴纳情况下,开发商无正当理由拒绝将房屋交付给张某使用,构成违约,因此开发商拒不交房行为构成违约,双方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意见。

 

案例解读

 

在商品房买卖中双方应当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依照合同范本条文所商定的相关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房屋开发商有义务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履行合同不仅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更是对企业诚信的维护。

 

游客途中猝死  旅行社须担责

 

随着百姓生活的日益改善,老年人也在丰富生活、享受生活的强烈愿望下,视游走四方成为不错选择。但由于老年人的特殊性,其中潜藏的安全风险却远远高于年轻人。

 

案情再现

 

20125月,65岁的老夏花了6000元报名参加某旅行社出境游老年团,并签订相关权利保障合同。游程结束,本想着回家好好休息一番的老夏却在上海某医院停滞了返乡的脚步。原来,旅行团在上海欲转乘大巴返回盐城时,老夏突发心脏病,旅行社立即将老夏送至上海一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死亡。后老夏子女诉至亭湖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导致老夏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自身存有疾病,老夏自己亦未能尽到注意和自我安全保护义务,应当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旅行社虽已按合同履行大部分义务,但针对老年游客存在的旅游风险,旅行社未能尽到充分告知警示义务;行程中亦未能全面履行善意提醒、注意及适当照顾义务;之外,老夏病发后,旅行社也未采取必要及时的紧急救护措施,对老夏死亡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赔偿责任。

 

案例解读

 

面对日益庞大的老年市场,旅行社在广纳财源之时,也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尤其要重视老年游客的安全,制订更为科学安全的线路及活动项目计划,并在旅游过程中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和救助义务,确保游客愉悦、健康、安全地享受旅游活动全过程。而老年人也应当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量力而行,行程安排最好以舒缓、安全为原则,时间不宜太长,目的地也不宜太多太远。

 

无证经营隐形眼镜  可构成刑事犯罪

 

隐形眼镜以其方便、美观等特点,日益受到消费者欢迎。然而,很多人并不知道,隐形眼镜和隐形眼镜护理液等属于国家规定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只有在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情况下方能销售,否则可能构成犯罪。

 

案情再现

 

被告人卢某从事眼镜行业多年,在射阳县城开设经营两家眼镜店。卢某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自20087月、20123月以来,在两家眼镜店对外销售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护理产品。20126月份,该县药监部门对卢某经营的两家眼镜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大量隐形眼镜及隐形眼镜护理产品,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2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在未取得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非法销售隐形眼镜及其护理产品等第三类医疗器械,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非法经营物品予以没收。

 

案例解读

 

隐形眼镜并不像人们想象的安全,全国已发现多起患者配戴后发生感染,甚至导致角膜穿孔、眼球受损症状。但一些不法商家未取得相关执业许可,不具备执业条件,隐形眼镜质量更是得不到保证,更易引起安全风险。因此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隐形眼镜时,选择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具有隐形眼镜验配条件的正规眼镜店,以免损伤视力甚至对眼睛产生伤害。

 

专卖店突“消失” 家居城应“买单”

 

新房装修,消费者喜欢到大型家居城买个安心。可刚付完订金,商家却突然蒸发,消费者是自认破财还是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再现

 

20126月,李女士在大丰某家居城一品牌浴具专卖店看中了一款淋浴设备。准备购买时,店主跟李女士表示,此款产品现只有样品,需和厂家订货,要求李女士支付5000元订金。李女士心想:该家居城在大丰有一定知名度,应不存在什么风险,就爽快的付了5000元,店家给了张家居城统一的销售凭证客户联(销售凭证上加盖家居城的“售货服务专用章”)。可提货之日时,李女士傻眼了,原来的浴具店早已人去楼空,李女士一怒之下将该家居城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居城虽是家居产品的集中市场,非产品销售者,不承担产品经销者的责任,但该家居城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售货凭证上加盖“售货服务专用章”,并在销售凭证载明加盖印章后提供承诺的相应责任,应视为家居城对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合同履行的担保,家居城应承担责任,返还5000元。

 

案例解读

 

目前,家居产品集中市场的经营形式多样,既有直接的产品经销者,如大家非常熟悉的宜家,亦有集中市场的开办者,市场开办者对消费者究竟承担何种责任,应具体视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建议顾客遇到上述店家跑路情况,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不要轻易预付任何方式的订金,如购买,要认真查看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从商家索取发票凭证,以便出现异常情况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