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法院给力“3·15”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作者:于颖 常文金 发布时间:2013-03-13 浏览次数:375
扬中法院立足审判职能,致力于为广大消费者撑起一把把“保护伞”,该院干警表示,维护群众的权益不仅仅在3.15一天,我们始终坚持群众利益至上,心怀群众,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2012年9月,该院妥善审结了一起消费者在超市购物受伤诉赔案件,及时维护了消费者杨女士的合法权益。市民杨女士去超市购物,从厕所出来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后经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杨女士以超市未尽安全防范义务导致其受伤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超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7万余元。超市方辩称,对杨女士在超市内摔倒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超市已在厕所处铺设了防滑垫,并张贴了注意安全的警告用语。杨女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对进入该场所的每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负有合理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尽管被告提供了张贴注意安全的警告用语、铺设防滑垫的照片,但没有拍摄时间,不能证实是在事发前,况且杨女士在超市内摔倒受伤是客观事实。因此,应当认定超市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杨女士作为成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超市方于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3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与被告各半负担。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满意,并当场表示服判息诉。
据悉,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该院干警不仅身穿法袍在法庭公正判案,还积极走上街头、深入田间地头,及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旨在提高群众的依法维权保障意识,该院一系列服务保障民生举措受到了市民的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