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拖欠工资加付25%经济补偿金
作者:张婧 发布时间:2013-03-12 浏览次数:1773
近日,苏州吴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王先生以被告吴江某工业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除要求补足工资外,还主张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先生补足加班工资的请求,但并未支持其加付25%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原告王先生是被告吴江某工业公司员工,他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次月20日为工资发放日,但被告2011年7月和10月的工资,却分别在8月22日和11月21日发放,属拖欠工资行为;另外,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加班工资也存在不足额的情况,属拖欠加班工资行为。因此,王先生要求被告补足工资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被告吴江某工业公司认为,工资发放延后1至2日是由于当月20日适逢周末,属正常情况,并非无故拖欠;但被告不认为拖欠加班工资,称其标准还略高于国家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主张的2011年8月20日和11月20日分别为周六、周日,因而工资支付顺延1至2天,该解释符合常理且差距微小,因此不应认定为被告存在拖欠王先生工资的故意。至于被告是否存在故意拖欠加班工资,从王先生的工资单看,其结构明细清楚并具体体现了加班时数和加班工资数额,只是因为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导致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存在一定偏差,也不应认定为被告存在故意拖欠加班工资的行为。另外,即使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应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而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情况下,才存在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情形。最终,法院依法补足了王先生的加班工资,但没有支持其主张的加付25%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为避免因加班工资计算而导致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尽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法律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双方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则按照集体合同或者劳动者月均应发工资计算。而劳动者也应当正确主张权利,《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因拖欠工资要求加付经济赔偿金的主张,应当先行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