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阳法院刑庭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王某系溧阳某驾驶员培训中心教练,这也是自刑法修正案八适用以来本院审理的第二起以驾校教练为被告人的危险驾驶案件。

 

201212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指导的一期驾校学员明天就要参加考试,学员张某为表达对教练的谢意,专程请王某吃饭。酒足饭饱后,被告人王某乘着酒劲驾驶教练车离去,沿104国道左侧机动车道逆向行驶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侧面发生碰撞。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7.5毫克/100毫升。

 

身为驾校教练,被告人王某对安全驾驶的认识原本应较常人更为深刻,本案中,王某不但在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还以357.5毫克/100毫升的血液中乙醇含量刷新了本院今年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乙醇含量新高。溧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受行政处罚,具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