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信用卡消费、信用透支取现等方式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年轻人所接受。就在人们习惯这种便利的消费方式时,涉及信用卡诈骗的案件却不断攀升。据通州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去年通州法院审理信用卡诈骗犯罪15件,16人因此获刑,比2011年上升150%

 

民房内放置POS机大肆套现

 

被告人冯某,初中文化,无业,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罚款一次、行政拘留一次,并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08年,冯某听朋友说申领POS机帮人套现来钱快,便借用其朋友张某经营的某酒业商行的个体营业执照,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南通银联商务有限公司申领了一台POS机,放在南通市崇川区租住房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他人套现,并收取一定手续费。一年多时间,冯某共计套现人民币575万元。

 

为方便套现,冯某以自己名义先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分别申领了信用卡各1张,冯某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持上列信用卡透支消费和取现。被告人冯某还借用他人的信用卡,在POS机套现,供自己使用,至2012210日,被告人冯某欠银行本息达17万余元。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自己或者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01211月,冯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夫妻套现用于公司经营

 

被告人杨某系某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其妻樊某任公司财务科长。由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缺少资金,而向银行借款又无财产抵押,两人想起了通过信用卡套现以用于公司临时周转的念头。20077月、11月,两人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芝山支行申请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办卡后,被告人杨某、樊某多次共同使用上述两张信用卡。

 

2008年,由于公司经营状态越发不佳,透支的款项已不能及时归还,但两被告人仍继续透支消费。至20088月,两被告人共同透支本金人民币近4万元。随后,两被告人因欠款一起离开住处及经营的公司,且改变手机号码。建设银行多次以电话、信件的形式向被告人杨某、樊某催要欠款,两被告人均未能归还该欠款。至2012219日,两被告人欠建设银行本息达8万多元。同年425日,两被告人在上海市被抓获归案。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伪造他人收入证明冒领信用卡

 

被告人李某,初中文化,在通州区开了一家个体饭店。由于开店之初资金需求量大,但向银行又借不到款,李某听说办理信用卡可适量透支,只要在一定期限内将透支款还上即可,李某即打起了申领多张信用卡,以卡养卡套出资金供自己使用的念头。

 

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周某等6人的同意下,骗得该6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通过所在地居委会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用虚假的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冒领上述6人名义的信用卡。后被告人李某在持信用卡期间进行透支使用,分次部分还款,至案发时仍透支近3万元未还。经建设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李某一直未归还欠款。2011727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还清了欠款。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出赃款返还被害单位,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使用信用卡应当讲诚信

 

据通州法院刑庭庭长刘华介绍,近年来,信用卡犯罪增多,主要是人们缺少诚信意识,有的办卡人向银行出具假的家庭和个人收入证明,用欺骗手段向银行申请信用卡。有的使用人不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只顾眼前利益,不考虑失信的法律后果。有的持卡人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信用卡犯罪的形式、方法、法律法规不了解,以至于银行上门和下发还款通知书时,均不理睬,没有意识会构成犯罪。同时,部分银行在发放信用卡时,不严格审查申领人的资格,造成信用卡滥发现象,也是信用卡诈骗犯罪多发的原因之一。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信用卡诈骗、盗窃犯罪情形,其中恶意透支为信用卡诈骗犯罪情形之一。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了恶意透支的六种情形:(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即可入罪。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刘华庭长提醒,信用卡诈骗发案数呈上升趋势,银行应严把信用卡审查关。持卡人应及时还款,避免出现不良银行信用记录或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