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贿送豪墓 老板领刑十月
作者:李健 单迎霞 陈军 发布时间:2013-03-12 浏览次数:258
湖北武汉市女子谭某静系原东海县某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该公司股东。2006年12月份,被告人谭某静为与东海县民政局签订公墓开发联营协议而欲注册成立东海县某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因没有注册资金,谭某静联系王某为其注册工商登记并垫付100万元的注册资金,支付王某五六千元的费用,并约定在公司成立后,王某将垫付的资金出。2006年12月5日,王某将100万元以股东谭某静、金某某的名义注入该公司的验资账户,取得验资报告后经审批领取公司营业执照。2006年12月11日,王某将注册的资金100万元分三笔以收购、工资等名义抽走。
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后,被告人谭某静于2006年至2011年初,为非法获取东海县牛山公墓经营权及与东海县民政局签订联营合同等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东海县民政局原局长司善德(已被判刑)、潘某某、东海县物价局某某行贿计人民币53105元。在行贿的财物中,不仅有价值5000元的玉挂件、4185元的手表、高档手机、2500元的钻戒、3000元的貂皮大衣,超市购物卡等,还有价值26000元的已经装潢好的豪华墓穴二座。
鉴于被告人谭某静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等从轻情节,2012年6月12日,东海县人民法院于依法判决被告人谭某静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法官点评】行贿现象不仅害己害人,而且是危害社会公正廉洁的毒瘤,是侵害政府机关政治清明的顽症,为老百姓深恶痛绝,也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新一届党中央下决心惩治腐败,首先从严肃法纪,严厉打击和制裁贪污受贿开始。在封建社会,素有“当官不打送礼”的说法,这是行贿现象屡禁不绝的历史根源,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人制裁极轻,多数被判处缓刑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此类犯罪的蔓延,对行贿者判处实刑并处罚金,对遏制此类犯罪,净化社会风气有着十分重要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