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感情不和,妻子拒绝与其见面,便骗走妻子不满14周岁的侄儿侄女为人质,要挟妻子与其见面。近日,被告人伏某因犯拐骗儿童罪被灌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伏某与妻子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无奈之下其妻离家外出打工,伏某遂多方查找其妻下落,但均无音讯。为了逼迫妻子与其见面,20128514时许,伏某驾驶租赁来的轿车,携带汽油、尖刀、绳索、农药等物品,先至灌云县某小学,冒充是其妻侄陈某某的父亲,以将陈某某带走看病为由带出学校。后又至伊山镇某幼儿园,以其妻侄女陈某某大姑爷的身份,谎称陈某某爷爷病重为由将陈某某带走,后将两个小孩连同自己两个女儿一起带上轿车,在开往苏州途中,以侄儿、侄女的人身安全要挟其妻与自己见面。当晚22时许,伏某在京沪高速范水服务区警方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伏长春拐骗儿童作为人质,以被拐骗的儿童的人身安全为要挟,逼其妻子与其见面,没有勒索钱财的故意,定绑架罪论还是拐骗儿童罪?

 

灌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主观上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客观上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行为;而拐骗儿童罪主观上是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监管,致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的行为,客观上采用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的行为。被告人伏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妻子外出打工拒绝与其见面,以被拐骗的其的侄儿、侄女的人身安全为要挟,逼其妻子与其见面,被告人伏某主观上采用欺骗的方法将其妻子均不满14周岁的侄儿侄女从学校带走,客观上导致均不满14周岁的侄儿侄女脱离了其父母的监护。故伏某的行为符合拐骗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定为绑架罪。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