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州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庄某姐弟二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向他们发出一张“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位于猪颈两边的肉,经过腌制后名为“松板肉”,因量少而有“黄金六两”之称,主要用于烧烤、肉夹馍等食品。“绿进”、“松板”是福建省松板肉的著名品牌。20125,南通警方接到福建省厦门绿进食品有限公司举报,称在上海、常州、南通等地均发现了假冒的“绿进”牌松板肉,南通警方果断出击,在南通市崇川区一出租民房内发现了造假窝点,遂立即对该加工场所进行搜查,当场查扣未装箱松板肉3861袋,已装箱松板肉42箱,价值6万余元。524日,庄某姐弟二人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抓获归案。

 

庄某姐弟二人是福建莆田人,2011年两人赴通打工,因姐姐在老家曾学过一些制作腌肉的方法,遂萌生了造假的念头。20115月,庄某姐弟从老家联系了几位帮工,订做了大量假冒“绿进”、“松板”注册商标的包装箱和包装袋,租用了一间民房做起假冒 “绿进”牌松板肉的生意。小小的制假窝点仅有一台机器设备,人员却有着明确的分工:弟弟负责组织人员生产及销售;姐姐负责配比调料、称重;其他人分别负责切肉、称重、装袋和封口。生产出来的假冒松板肉按照400/袋,25/箱的规格包装后,通过托运或物流方式销往上海、常州等地。短短几个月间,庄某二人已经销售非法经营额达3万余元。

 

据了解,由于庄某姐弟二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决定适用缓刑。同时,考虑到庄某姐弟在较长时间内一直在从事假冒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避免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对其形成一道有效的司法“隔离墙”, 故在宣告缓刑的同时禁止他们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视点】“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20115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几项内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正确适用禁止令,对于切实保障和强化缓刑的适用效果,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发挥非监禁性刑法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有着积极、重要、独特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