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体内藏七年 医院赔偿近六千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3-03-11 浏览次数:248
因为医生的一时马虎,竟使一摔伤的患者眼镜碎片“藏”在面部肉里达七年之久。3月8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855元。
2012年6月25日,沭阳县沭城镇的申长胜因骑摩托车摔倒至面部受伤,两小时后到沭阳某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医院给予清创缝合,诊断为:1、鼻外伤、鼻骨骨折;2、面部撕裂伤。申长胜于同年7月5日出院后,因左面部外伤处反复感染疼痛,又到当地另一家医院治疗,诊断中发现面部存留有异物,分离取出约1.3x1.0cm大小玻璃片。申长胜认为当初给自己治疗的那家医院存在过错,致眼镜玻璃碎片留于面部达七年之久,遂要求该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因该医院拒不赔偿,申长胜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余元。后经鉴定,该院诊疗行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原告申长胜因摔伤,眼镜碎玻璃片扎入面部而到被告处就医,被告应当严格按照诊疗规程为原告仔细检查伤情并制定合理治疗方案。但由于被告在工作中存在的过失,清创缝合伤口时竟然未将创口内约1.3x1.0cm大小的玻璃碎片取出,致使该碎片长时间滞留原告体内,对此损害后果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玻璃碎片滞留在原告体内长达近七年之久,给原先的肉体和精神均造成一定痛苦,应当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