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运输香烟途中被查获是非法经营罪的既遂还是未遂?
作者:鲁阳东 发布时间:2013-03-08 浏览次数:1205
被告人王某在没有烟草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从A地非法购进某品牌香烟200条至B地销售,在运输途中被公安部门查获。经鉴定该批香烟均为真货,市场价值90000元。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抗辩称,自己是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的,并没有实际对外销售,应当属于非法经营罪的未遂犯。
对本案的犯罪完成形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属于非法经营罪的未遂。理由是,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在非法经营犯罪中具有买卖、运输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分析非法经营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可以得出存在既遂、未遂情节的结论。相反,刑法对有些犯罪的既遂标准做了特别的规定,如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否,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其中一种行为为标准,而不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出卖为标准。因此,当办理案件过程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该案被告人购进卷烟,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尚未销售,定被告人的行为系未遂是适当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专营、专卖的规定,从异地运输香烟至本地销售,已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于犯罪既遂。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在我国刑法领域,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既遂,“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是通说,即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本案中,从犯罪构成上来分析,主观上,被告人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烟草是国家法律规定属于专营、专卖的物品仍擅自运输,以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客观上,被告人已实施了无准运证将卷烟从A地运输至B地的行为,即使是运输途中被查获,其行为已属于无准运证运输卷烟。主体上,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被告人王某也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要求。客体上,非法经营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正常的市场秩序,而非法经营行为中购买、运输、销售等任何一环节的行为均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故该罪名涉嫌的犯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被告人实施了非法经营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的犯罪活动,就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犯罪既遂。本案中,王某的无证运输香烟的行为已经齐备了非法经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