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与2011年相比,2012年常州中院涉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纠纷案件数量增长了7倍。这些案件除了具有案件数量多、涉案标的大等特点外,还具有一个共同特征:突破监管限制变相跨区域经营,对经济和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

 

一、案件特点

 

从常州中院收案情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突破“不得跨地区经营”规定的情况大量存在。比如,溧阳某小额贷款公司就将其贷款发往上海等地,为了符合相关的监管规定,就找一个本地区的常住居民作为借款人来办理借款手续,款项实际上都是打往外地的公司或个人。首先,由于大多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在15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且大都由自有资本作为运营成本,资金实力较弱。其次,由于从业人员专业性不够,风险控制能力相应缺乏。以上因素造成小额贷款公司对外地的实际用款客户的真实情况难以全面深入地了解,往往只能从表面看看客户的公司厂房规模,为了尽可能地降低贷款风险,多数小额贷款公司迷信房产抵押。此外,在放款之后,对实际借款人的经营情况也无法实时有效掌握。而一旦面临外地的借款人违约,由于借款人名义上只是本地的在借款合同签字的人,且多为当地农民,没有任何还款能力。而外地的实际借款人往往多处欠债无力偿还而不敢露面,小额贷款公司只能要求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物拍卖后优先受偿。

 

1、借款关系复杂,易生纠纷。从大量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纠纷案件中可以看出,异地贷款多数由本地农民作为名义上的借款人,外地居民或企业为实际用款人,抵押物为其他外地居民的房产。由于涉及的人多,相互之间不熟,监督制约弱,很容易产生各种纠纷。

 

2、名义借款人和抵押担保人对风险预见不足。统计显示,小额贷款公司变相跨区域放贷的名义借款人多为本地农民,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欠缺。抵押担保人多为普通市民且以中老年人为主,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强。他们往往出于朋友或熟人介绍,加之实际用款人支付的一点好处就以自己的名义去借款或以自己的住房为借款担保。

 

3、名义借款人与抵押担保人处于极为不利境地。小额借款公司起诉到法院后,名义借款人多为本地农民,出于对吃官司和巨额债务的恐惧,大都携全家老小仓惶逃往异乡。作为抵押人的外地居民,多数经济实力一般。在要求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时,其易采取过激行为。

 

二、造成危害

 

1、名义借款人和抵押担保人承担后果危及社会稳定。

 

名义借款人逃往异乡后,由于巨额债务不能偿还,不敢公开露面,面临生计困难,可能影响逃入地的社会治安和稳定。抵押担保人多是用自住房屋作抵押,在执行抵押物时,往往以死相威胁阻碍执行,也是引发社会冲突的重要诱因。

 

2、严重冲击社会信用体系。

 

在此类型的案件中,名义借款人无还债能力而逃债,个人信用破产。抵押人以各种方式阻碍法院执行其自住房屋,影响自身信用。实际借款人欠债不还,也严重损害了社会信用体系。

 

3、增大经营风险影响金融稳定。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对异地的客户不了解,难以识别和时时掌控客户风险;跨区经营势必需要更大规模的资金,可能造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链危机;此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大规模跨区经营将冲击整个金融市场秩序,危及金融稳定。

 

三、对策建议

 

1、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监管。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逐利冲动,变相突破“不得跨地区经营”的监管规定,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摒弃简单的形式审查,着重审查借款人的经济实力和借款用途,坚决查处变相跨区域经营的行为。

 

2、强化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风险提示义务。小额贷款公司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告知借款人如果逾期不能还本付息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信用后果。对担保人也须明确告知其担保的风险,让其充分明白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3、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宣传教育功能。积极利用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的组织、资源和地利优势,通过开座谈会、发宣传资料、办宣传展览、上门讲解等多种方式,利用社区熟人口口相传的特点,迅速在社区掀起防范借款和担保风险的高潮,从根本上促进基层普通老百姓的法律、风险意识,从源头上消除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