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周边土地被大量征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日益突出。近三年来,仪征法院共受理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31件,涉及45人。这一现象阻碍农村妇女的生存和发展,成为“三农” 问题的顽固症结之一,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一、原因分析

 

1、封建观念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尽管改革开放已有30多年,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大多数村民都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后自然成为夫婿家的人,理应收回土地。对于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则认为她们不再属于男方家的人,农村妇女因而会两头失地。

 

2、农村妇女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农村妇女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加之农村“重男轻女”思想的盛行,很多农村妇女连小学都没有毕业,更谈不上对相关法律的了解。有些虽然对土地权益有一些了解,但却不知如何维权,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及时维权。

 

3、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我国现有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表面上看来是公正的,但是由于立法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给女性带来不利,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造成对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在现实生活中对侵害、剥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规定的不够详细,违法成本过低,导致很多村干部为一己之私,知法犯法,难以查处

 

4、村规民约监管存在盲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村规民约很多,什么事情都用村规民约来规范,忽略了“依法”的限制。部分村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剥夺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

 

二、建议和对策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采取各种手段,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报纸、广播和文艺进村巡演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宣传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

 

2、提高妇女实质性参政议政。当前农村,妇女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很少,在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要给予妇女充分表达的权利,要确保农村妇女在农村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

 

3.完善法律法规。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各个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在实践中对妇女的保护力度不够,应当充分考虑法律政策的实施对妇女产生的影响,尽可能减少由于法律的忽视而对妇女土地权利造成的不公正。建议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分析,用法律的形式来规定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解决其操作上的不一致性。

 

4.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力度。农村问题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管。建议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全面开展对村规民约的清理工作,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予以清除,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