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相处多歉让 和谐社会乐事多
作者:王晟 发布时间:2013-03-08 浏览次数:225
日前,盱眙法院成功调解处理范某诉袁某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纠纷案。
范某与袁某是盱眙城区某小区业主,袁某是8楼,范某是7楼,领取新房钥匙两家心情均十分高兴,设计如何合理进行装潢,最大限度美化房屋,建好舒适家院。袁某想到修改卫生间水道改造,增加合理使用面积,但要楼下范某同意才能实现,他家便找到在楼下帮助装潢的范某哥哥商议,范某的哥哥与其父亲商议后认为,水道改造后对生活影响不大,便作主同意袁某请求,袁某随即组织工人施工,半日即完成了水道改造工程,经济支出约1000余元。范某发现后,提出了异议,认为改造后水道在其正常活动顶部,有许多不便,不能接受这样的改变,便找到袁某要求恢复原状,袁某不同意,双方争议不断升级,经过小区物业处理双方都不服,报警后处理不服,双方装修好的新房因此纠纷不能化解均没有实际居住。范某为达到袁某不能使用卫生间水道,私自将袁某改造后水道锯掉,并用硬物堵死,不让污水流出。袁某不知下水道不通原因,使用中发现下水不通后,请工人排堵,结果造成大量污水进入范某室内,将刚刚装潢的设施、电器损坏,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范某诉讼到法院,要求袁某将水道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5000元。
本案在审理中,盱眙法院余中文法官客观分析纠纷起因,矛盾恶化后双方不理智行为,目前解决纠纷前提条件是双方均适当歉让,如果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将有哪些经济损失和未来可能的损失;如果双方均后退一步,将会解决哪些问题,减少哪些不必要付出。双方在庭审中虽未达成协议,但回去后都认真思考纠纷成因,最终均友好的提出合理可行解决方案,经过几轮协商,终于化解存在争议,达成双方认可的协议,目前协议内容已经履行,双方成为好邻里。可谓“邻里相处多歉让、和谐社会乐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