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未及时续保费 肇事后原车主仍需担责
作者:刘绛昱 发布时间:2013-03-08 浏览次数:218
众所周知,机动车应当依法缴纳强制保险,如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先有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然而,社会上仍有部分车主在保险期失效后,未能及时续保费,发生事故后,只能由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最近,镇江丹阳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主李龙和实际驾驶人张志连带赔偿受害人10万余元。
李龙和张志一直是要好的朋友。2012年7月,张志要出去旅游,于是就借了李龙的私家车。不料,在游玩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将下班回家的王灿撞伤。后经过交警部门的认定,驾驶人张志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时,查明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已经过期3天,原车主李龙没有及时续保。由于协商未果,王灿将车辆所有人李龙和驾驶人王灿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有义务投保交强险,并且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李龙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及时续保,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张志是肇事车辆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在其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酿成事故,属于直接侵权人,亦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由于原告王灿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均未超出交强险的范围,所以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险这种分散风险的方式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便捷的赔偿,同时也缓解了被保险人因巨额赔偿责任而陷入经济上的困境。本案中,车主未及时缴纳交强险费用,发生事故后,由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实际上就是承担了理应由保险公司履行的保障义务。在这里,提醒广大车主一定要在车辆保险即将到期时及时续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