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天花35350元租金从7家不同的汽车租赁公司租得价值共计550200元的7辆各种品牌的汽车,是租车“发烧友”还是合同诈骗犯?随着法槌响起,“租”还是“骗”的谜团终于解开。被告人李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被告人李某是个80后,文化程度不高,家境条件不好,又嫌进厂上班太累,于是想到了自主创业,做起了服装生意,结果由于经营不善,破产了,还欠下了一大笔高利贷。债主的“围追堵截”让李某苦恼不已,怎样才能还清高利贷,摆脱债主的纠缠呢?李某决定找熟人借钱,以解燃眉之急。在李某的再三恳求下,终于有人愿意借钱,但前提是必须提供房子或车子作抵押担保。可是房子、车子他一样都没有啊,怎么办?李某冥思苦想,终于计上心头: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车作抵押。

 

于是李某以租车为名,采用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方式,先后七次从不同的汽车租赁公司骗取各种品牌的汽车七辆。随后,通过伪造证件、冒充车主等手段将车辆抵押借款,用于归还高利贷。然而,李某还没来得及享受高利贷还清后那一刻的轻松就东窗事发了。事发后,被骗的七辆汽车虽通过GPS定位系统追回,李某也对自己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后悔不已,然而李某出于骗租车辆后变现的动机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