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知名商标品牌 自产自销“山寨”水泥
作者:吉纯 许晓莉 发布时间:2013-03-07 浏览次数:257
一间旧厂房,几台旧机器,没有任何正规厂家允许和授权,上万包的“山寨”水泥源源不断地销往各处。3月5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晓冬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高晓冬来自浙江长兴,初中毕业后决定外出闯一闯。辗转来到海安后,高晓冬租用粮油商行旧厂房,购买淘汰旧机器,开起了小作坊。由于没有标准的配方比例,他在原装白水泥中随意掺入灰钙粉、石膏粉、滑石粉等杂质,自行生产出“山寨”水泥。
为了打开销路,高晓冬还专门定制印有知名商标的包装袋,假冒品牌水泥。自2010年2月份以来,他陆续将假冒的“银洁”、“冰松”等5个品牌白水泥销售给海安当地和周边零售商,价值合计人民币83万余元。
2012年5月4日,海安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海安县公安人员在例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上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晓冬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综合相关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被告人高晓冬在生产伪劣水泥的同时又在该产品上非法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犯罪性质应当如何认定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高晓冬将掺入杂质的白水泥销售给零售商,然后再由零售商转售给消费者,且使用了合格的外包装,消费者是不知情的,理所当然认为产品是合格的,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高晓冬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又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根据法律规定应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根据本案情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量刑,而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较重,因此对被告人仅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