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刁甲因犯持有假币罪,被溧阳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111月份的某一天,被告人刁甲在上海从一广东人手里购买了面额百元的80版和99版假币,在2002年春节的时候,将假币带回老家安徽省利辛县。2002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刁甲和邻居刁乙、刁丙(均已被判刑)在一直玩耍时商量:在家里呆着不是办法,不如结伴外出打工,顺便带一些假币出去用用。三人一拍即合,刁乙花钱在利辛当地买了50张面额百元的80版假币。7月下旬,被告人刁甲伙同刁乙、刁丙三人从老家出发,先到安庆,又到贵池,接着又回到安庆。在安庆一旅馆里,被告人刁甲对刁乙、刁丙讲:自己准备回家了。刁乙、刁丙就要求刁甲将携带的假币留下来,由他们来使用,如用不掉就带回家还给刁甲,如购物花掉了,就付给刁甲购买假币的钱。刁甲遂将携带的6300元假币给他们去用。当晚,被告人刁甲一人从安庆返回利辛。2002728日,刁乙、刁丙携带假币在溧阳市新昌镇聚兴园饭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缴获面值百元的假币109张,共计10900元。刁甲在此之后一直在外打工,并不知道刁乙、刁丙已被判刑,自己一直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直到201211月份,刁甲回到老家时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刁甲伙同他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刁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预缴罚金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