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通州区法院知识产权庭作出一份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通知刑初字第010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韩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韩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何法院原先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缓刑,给予其社会服刑的改过机会,又突然收监执行了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牟取暴利,以次充好售假酒

 

201010月至20111月,被告人谈某涛、韩某某经共同计议后,在未取得注册商标“品王”所有人江苏品王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用低价的“三塘特曲”酒灌装制作“品王”盛鼎酒用于抵债和销售。后由被告人谈某涛出资,购买了“三塘特曲”酒,由被告人韩某某联系定制了注册商标为“品王”的盛鼎酒包装盒、瓶盖、防伪标贴1000套,收购了“品王”盛鼎酒酒瓶6000余只。随后,被告人谈某涛将上述部分物品运至江苏省泰兴市古溪镇其堂姐谈某华家灌装。被告人谈某华在明知被告人谈某涛灌装制作假冒“品王”盛鼎酒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场地和后勤服务。被告人谈某涛雇用被告人谈某华家附近邻居在被告人谈某华家灌装制作假冒“品王”盛鼎酒共计637箱(涉案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343980元)。同时,被告人韩某某在自家隔壁其伯伯家中灌装制作假冒“品王”盛鼎酒共195箱,并将其中175箱交给被告人谈某涛,另20箱以200/箱的价格销售给海安县雅周某便利店,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谈某涛以每箱500元至600元的价格,将上述812箱假冒“品王”盛鼎酒用于抵债和销售。其中,被告人谈某涛涉案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448580元,被告人韩某某涉案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452580元,被告人谈某华涉案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343980元。

 

良心发现,投案自首表悔罪

 

20112月,海安县公安局接举报后从案外人高某处扣押被告人谈某涛用于抵债和销售的假冒“品王”盛鼎白酒144箱。案发后,基于公安机关追捕的压力,被告人谈某涛向公安机关投案,却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海安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韩某某上网追逃;同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被告人的如上犯罪事实,并于2012122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谈某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谈某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劣性难改,嫖娼被抓被收监

 

法院作出判决后,三被告人均未对法院判决提出异议,也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将相关执行材料送达执行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缓刑的罪犯应在受送达执行材料后10日内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进行缓刑考验。然而在海安县司法局收到执行材料后的二月有余的时间内,被告人韩某某一直未能露面,留下的电话号码也一直无法打通。于是,司法机关与法院联系,希望能找到罪犯韩某某的下落。

 

然而,此时的韩某某却早已经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结束,并送至南通市收容教育所接受收容教育。原来,法院判决后,罪犯韩某某既未能以谈某涛判处的实刑为鉴,更是把法院的判决,法官的教诲当成了耳边风。其于20121218日和19日在如皋市文峰城市酒店与失足妇女黄某、赵某先后实施了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当场被如皋市公安局抓获。如皋市公安局在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后,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201313日,如皋市公安局决定对韩某某收容教育一年。同年3月,通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撤消了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本是考虑到被告人韩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积极主动缴纳罚金,认为其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给予其社会服刑的机会。然后,罪犯韩某某不仅不能以谈某涛为鉴,更是放纵自己的行为,将法院的判决视为儿戏,将法官的教诲当成耳边风,最终为自己的荒唐行为付出了严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