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长江流域尤其是在长江干流非法采砂,不仅极大干扰船舶安全通行,威胁航道安全,还直接影响沿江水利防洪设施的功能发挥,甚至造成安全隐患和威胁,而过去仅仅依靠行政执法处罚,难以有效震慑其中的严重刑事犯罪。

  

今天下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首起长江江苏段非法采砂刑事案件,被告人马某等四人,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采砂近40万吨,非法获利近45万元,被以构成非法采矿罪获刑。其中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另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同时,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49900元。

 

法庭查明,201110月下旬,被告人夏某、范某联系采砂船至南通新开闸外23号浮水域进行采砂作业,遭被告人马某、黄某阻拦。后双方磋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马某、黄某、夏某、范某共同组织采砂船进行采砂牟利。四被告人各自分工,由夏某、范某事先联系好买主,根据买主的运砂船需求组织采砂船采砂,开采出来的江砂就地销售,同时按照销售金额的25%向采砂船船主收取保护费,保护费在扣除开支后由四被告分配。

 

2011117日至1227日,四被告人在没有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长江南通段23号浮水域组织王某、杨某等人采砂39.27万吨,造成国家资源费损失达78.5万元。案发后,四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的口头通知数日后前往指定地点,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庭审中,法院委托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四被告的采砂行为,破坏了附近江砂矿床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时因采砂船在长江水道中无规律移动,严重影响了过往船只的航运安全。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组织他人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四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积极谋划采砂活动,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或是疏通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或是组织调度采砂船、运砂船,进行生产管理等,事后又共同参与分赃,均应认定为主犯。

 

该案承办法官王冯介绍,由长江水域内砂多质量高,吸引了众多的非法采砂船只争相参与采砂活动,而长期以来,行政处罚一直是制裁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活动的主要手段,但由于暴利和低廉的违法成本,使得行为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有巨大的盈利,致使非法采砂活动屡禁不止、日益猖獗。

 

王冯还认为,长江自古以来水患不断,且发生频率呈增多趋势,这与人类对长江流域自然环境的破坏有着直接关系,非法过度采集砂就是一个直接的体现。因为无序的非法采砂,导致河床河堤被破坏,长江江底水流方向越来越无序,江底已形成一个个空洞,同时非法采砂还严重影响了航道安全,国家相继颁布了《水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在长江内非法采砂。

 

该案的宣判,无疑对于当前推动以刑事司法手段打击非法采砂犯罪活动,有效保护长江水环境资源安全,建设法治长江、美丽长江具有重要的判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