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号码卖给他人属正常交易,但在出售后又通过申诉手段将号码索回致使他人无法使用,则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近日,灌云法院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被告人侍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2012223日,被告人侍某以4500元的价格将QQ号码卖给被害人马某。然而,马某没有想到,这是卖方精心设计的圈套,225日,侍某立即通过腾讯QQ网站申诉,将QQ号码取回来归为己有。马某发现号码不能使用后多次与侍某联系,但侍某却避而不见。于是,马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246日将被告人侍某抓获。后被告人侍某将4500元退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通过合法转让取得的QQ号码,涉案数额达到了盗窃罪的标准,是否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QQ号码是运营商虚拟出来的,是一种代码服务,是存在于虚拟的世界,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但我国的相关法律尚未将QQ号码等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而对刑法意义上财物的认定只能建立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因此,侍某将其QQ号码出售后又盗回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从腾讯QQ软件的功能来看,QQ作为国内最大的即时通信软件,已成为目前国内流行的网络通信方式。因此以QQ号码作为代码所提供的网络通信服务才是其核心内容。

 

综上,灌云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侍某截获、篡改他人的电子邮件和其他数据资料,影响了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其行为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