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逾花甲的老汉在本镇赶集时,称一年轻姑娘是自己的女儿并要求相认,结果被该姑娘告上法庭。36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阳贵停止对原告姜美丽的侵权,并赔偿姜美丽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2000元。

 

现年63岁的王阳贵是沭阳县新河镇的一名农民。20123月初,王阳贵到本镇新河街赶集,看到年轻陌生的姑娘姜美丽,便眼睛一直盯着姜美丽看,姜美丽发现后就调侃地对王阳贵说:“大爷,你看我作什么,我脸上有花吗?”“我看你很像我前些年走失的女儿玲玲,走,跟你爸回家。”王阳贵说罢就去拉扯姜美丽。见王阳贵如此莽撞,姜美丽立即紧张起来,赶紧向后退缩,连连摆手说:“你搞错了,我爸正在街头卖菜哩。”说罢,姜美丽便借故回家了。不料,王阳贵并不罢休,第二天经过打听找到了姜美丽家,铁心要认“自己的亲生女儿”,为此,与姜美丽的父亲姜育东发生争执,并在姜育东家不走。无奈,姜美丽的父亲姜育东于201269日与王阳贵签订协议,约定:“甲方:王阳贵,…做亲子鉴定确定是否有血缘关系…如果亲子鉴定否认有血缘关系,甲方应赔赠乙方来回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王阳贵,姜育东,担保孙连真”。但后来王阳贵却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姜美丽索赔未有结果,到法院告王阳贵侵权并索要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不容侵犯。被告王阳贵与原告的父亲姜育东签订的关于进行亲子鉴定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可依照该协议解决纠纷,但被告王阳贵违反该协议的约定而主张原告姜美丽系其女儿,其行为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并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对原告要求被告王阳贵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中经济损失,可结合原告工作地点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回处理纠纷的需要,误工费酌情确定为600元、交通费为400元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被告予以拒绝,因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导致原告的精神损害,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金额酌情确定为1000元。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