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女工讨说法
作者:丁莉华 黄伟 发布时间:2013-03-07 浏览次数:220
近日,在苏州市相城区法院的调解下,因要求请假探望生病母亲而被迫辞职的女工小萍(化名)获得了老板8000元的补偿款。
小萍是一家个体超市的员工。去年10月,因为母亲的腿摔伤想请假回去探望,却被告知不能请假,要离开只能辞职。急于回家的小萍没办法,只好被迫辞职。回到苏州后,小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由于没有与老板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卡、社保、考勤卡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受理小萍的仲裁申请。无奈之下,小萍将老板告到相城法院,要求补发加班工资近700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应付未付的双倍工资18000余元以及经济补偿金1800元,并补缴社保。
通过法院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绿色通道,案件很快进入了审理程序。尽管没有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但是经过两次开庭,承办法官发现被告与超市所有员工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对该超市的情况有比较具体的了解并且提供了一段电话录音。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教育说服,超市老板最终表示愿意调解。经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向原告补偿8000元。辛苦工作近一年的小萍总算讨到了一个说法。
法官提醒
苏州市相城区法院民一庭卢法官指出:就业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如果确实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当注意收集整理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以及权利义务约定的证据材料,如详细了解老板个人情况和单位情况,请求同事予以证明,通过银行转账领取工资或者要求出具工资条等等。包括女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应当加强学习劳动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维权意识,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利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