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监护起纠纷 创新调解续亲情
作者:杨启福 发布时间:2013-03-07 浏览次数:225
2009年4月,孔某及李某之子、夏某之夫、小孔之父孔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就赔偿经江宁法院诉讼,该院判令赔偿义务人赔偿孔某及李某、夏某及小孔共536886.5元,后经过江宁法院执行,赔偿款执行到位。因孔某、李某与夏某关于赔偿款分割发生争议,2012年2月夏某诉至高淳法院要求分割该赔偿款,该院判决确认夏某分得赔偿款102204.63元,小孔分得144127.63元,孔某获得118637.13元,李某获得171917.13元。孔某、李某、夏某分别领取了相应的赔偿款,但关于小孔所获得的赔偿款由谁保管以及如何使用孔某、李某与夏某又发生争议,双方互不相让。
父亲去世后,小孔随母亲夏某共同生活,后夏某与男友同居生活,其男友生育一儿子,小孔与他们生活在一起。2012年5月,小孔与其母夏某产生一定摩擦后至孔某、李某处生活,拒不回其母夏某处生活。原先因小孔赔偿款的保管与支配爷爷、奶奶与母亲已互不相让,这次又发生小孔不愿回母亲处生活的情形,2012年8月,孔某、李某一纸诉状诉至高淳法院,要求将对小孔的监护权变更为两原告行使。两原告指出被告夏某虽是小孔的母亲,但是根据其目前的情况以及生活环境及对小孔粗暴的教育方法,已经无法履行对小孔的监护职责,再加上小孔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也不愿意随被告生活,因此请求判令小孔由两原告监护,并将小孔名下的赔偿款由两原告保管。而被告认为,其对小孔的严厉教育是为了其健康成长,为另一种爱的表达方式,且其为了小孔与其男友有彼此适应的过程,至今还未与男友结婚,坚持不同意变更监护权。
一边是母亲,一边是爷爷奶奶,都是自己的亲人,小孔在失去父亲后亲人们因自己的监护问题而对簿公堂,亲情生隙而变得沉默寡言,脸上不再有天真的笑容。如何让亲情不再迷失,小孔的脸上重回笑容,是摆在案件的承办法官周忠强面前一道难解的题。周法官经认真审理后认为,该案如就案办案,只须查明原告若因原告要求变更监护权的事实与理由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而作出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这样处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原、被告的矛盾。因当事人亲属非正常死亡,在获得义务人赔偿后,亲属之间因就赔偿款的分割归属产生分歧以及子女抚养等,导致纠纷引起诉讼,有其特殊性。现实生活中处理该类问题也有一些习惯做法,但有的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产生依法依俗的两难。周法官决定以法律为基础,以情理为重点,引导当事人转变角度考虑问题,促使其放弃偏执意见,重亲情化纠纷,协商解决问题。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小孔的权益,夏某与孔某、李某的和睦相处,为小孔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亲情环境,,考虑到奶奶年事已高,小孔由其母亲监护更有利于小孔的成长,经多次做工作,小孔亦愿意回到母亲处生活,母亲夏某表示改变粗暴的教育方法,与小孔多交流。同时地,夏某表示,其经济条件尚可,完全有能力抚养小孔,不需要动用小孔的赔偿款。为最大限度好保障小孔的利益,消除爷爷、奶奶的顾虑,经过充分论证,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将该笔赔偿款一次性购买少儿增值保险,待其成年后由其自行支配。至此,一起因亲情引发的官司圆满解决,小孔脸上的愁云已散去,久违的笑容重新回到脸庞。(杨启福、周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