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怀二胎,流产怎么赔?
作者:姜波 发布时间:2013-03-06 浏览次数:570
2012年8月27日11时20分,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某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与由南向北直行的由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经某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高某无责。高某受伤后被送至某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颞部头皮血肿,右大腿内侧皮下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皮肤擦挫伤,中期妊娠,行利凡诺羊膜腔内引产术。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1000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0元。由于高某本次怀孕属于违规怀育二胎,审理中对于是否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请,支持多少数额精神抚慰金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既然高某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孕育二胎,从支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从考虑判决的社会导向作用来说,不应该支持高某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观点二:本次事故导致高某流产,从客观上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肇事方应该对其精神损害给予赔偿,但考虑到高某属于违规孕育二胎,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过高数额,只应酌情从低从少支持一定数额,具体到本案以2000元为宜。
观点三:妇女作为相对弱势群体,我国一直强调要加强妇女权益的保护,而流产对于怀孕妇女的打击来说是很严重的,所有应该从高从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故应支持高某20000元的赔偿诉请。
观点四:虽然高某违规孕育二胎,但其违规孕育二胎那是行政管理的问题,不应属于法院考虑的范畴,客观上本次流产确实给高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与其精神损害程度相匹配,具体到本案以10000元为宜。
笔者持第三种观点,即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与高敏的精神损害程度相匹配,而不应考虑其本次怀孕是否属于违规孕育二胎的问题。
首先,对违规孕育二胎的管理和处罚,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若法院通过不支持或少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来达到对违规孕育二胎行为的否定,则明显有越俎代庖之嫌,说是考虑判决的社会导向作用,实质上是以司法审判之名代行行政管理之实,这无疑是对行政权的一种干涉。
其次,虽然受害人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但要处罚,要管理,也只能由计生部门来行使职权,而不能因为受害人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就免除了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行政管理关系,一个是民事侵权关系,二者绝对不能混为一谈。若仅因为高某违反了计生管理法规,就因此而免除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则无疑是对加害人的一种纵容。
最后,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来看,精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虽然法律如此规定了,但由于现实中的问题总是错综复杂,很难对各种因素一一去作精确考量,再加上不同法官理解的不同,导致现实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自由裁量真的很“自由”,伸缩性很大。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自由裁量时,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在数额上,不宜过低,也不宜过高,过低则发挥不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抚慰作用,过高则有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具体到本案,加害人为全责,有经济负担能力,再结合到受害人所在地为苏北县城,故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为10000元还是比较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