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后,仪征法院在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发现,离婚后财产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审理难度加大,不利于社会稳定,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原因分析

 

1、法律普及和维权意识增强。报刊网络、报刊、电视等舆论媒体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行大肆的宣传报道,引起整个社会对婚姻法的普遍关注,一般群众对婚姻法具体条文的规定都有所掌握。诉讼离婚的当事人机械对照条文,感觉夫妻财产分割不公,或在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设法找寻证据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2、单方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现象普遍。一些诉讼离婚的当事人,对离婚作了充分准备,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逃避分割,诉讼过程中对方不知情或无法举证,导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全面的分割。离婚后,对方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调查取证,一旦获得新证据,即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再审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3、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存在瑕疵。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时,部分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协议,但是由于诸多问题导致分割难以进行,必须通过诉讼解决。如,当事人一方反悔拒绝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共有房屋、车辆等财产分割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出现瑕疵或者得不到积极配合;当事人将财产挪作他用无法履行协议;协议对共同财产的范围分辨不清或约定不明确而导致协议无效或无法实际履行。

 

4、缺席离婚判决遗留问题。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原因需要通过公告送达的,另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由于一方未能到庭,财产范围和数额无法查实,故判决时仅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解决,引发专门针对财产分割问题的诉讼。

 

二、对策和建议

 

1、加大离婚时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的违法惩治力度。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一方提供的涉及财产的证据,认真审核,防止一方当事人与他人串通、伪造证据;当发现一方有违法转移、隐匿财产情形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违法一方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2、加强离婚诉讼案件调解的针对性。离婚诉讼时,财产分割的诉讼费标准较低,一旦重新起诉,按财产案件标准收费,诉讼成本高,调解难度大。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争取一并将夫妻共同财产及时合情合理合法地分割,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对于坚持自行处理财产问题的当事人,告知同时处理好财产分割问题的益处及自行分割财产潜在的风险,避免再次诉讼。

 

3、加强与婚姻登记部门的联系。建议该部门在办理离婚案件时谨慎地审查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告知财产约定不明、不实带来的法律后果;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权利证书原件,发现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条款不能写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分割财产的,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毕;对于需要登记公示的财产,可在双方办理完登记公示手续后再发放离婚证书,争取从源头上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