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江苏法院小额速裁试点情况调查
作者:沈民一 徐育 发布时间:2012-01-12 浏览次数:1124
自2011年5月1日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以来,江苏高院及四个试点法院、相关中院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1年11月20日,四家试点法院共受理小额速裁案件2651件,占全部符合小额速裁条件案件的68.34%;审结2523件,平均审理期限10.2天。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总体运行态势良好。
坚持调解优先理念 全面落实责任考评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江苏各试点法院从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建立专门的小额速裁审理组织。各试点法院充分整合资源,从各部门抽调政治素质高、审判调解经验丰富、群众工作能力强的法官专职从事小额速裁工作,并结合各自审判实际,加强各审判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为试点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东台法院采取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小额速裁工作室,选派2名业务能力强的法官专职审理小额速裁案件,同时,在民二庭和6个人民法庭各确定1名法官审理小额速裁案件。玄武法院则采取在民一庭、民二庭、锁金村法庭等主要业务庭选任7名法官担任速裁法官的审判组织模式。
——合理确定小额速裁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省法院结合江苏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标的金额50000元以下的纠纷可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各试点法院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适用小额速裁的具体案件类型。
——强化调解优先原则。各试点法院在审理小额速裁案件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理念,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贯穿于立案、审判、异议审查和执行的各个环节,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审结的2523件案件中,调解撤诉2471件,调解撤诉率97.94%。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试点工作要求,各试点法院为保证当事人对小额速裁程序的知情权,均采取书面形式将小额速裁的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尤其对小额速裁一裁终局等重大事项进行特别释明。
为了加强审判管理,落实责任考评,在加强小额速裁案件的流程管理中,东台法院推行“速转、速送、速调、速审、速判、速结、速执”的“七速”制度和“当天立案、当天移送、当庭调解或宣判、当庭制作裁判文书、当庭履行”的“五当”方针,严格控制流程节点。
在加强小额速裁案件的质量管理中,各试点法院建立小额速裁案件的定案把关机制,切实加强小额速裁案件的审判质量,有效减少了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的数量。丹阳法院明确规定,小额速裁判决案件必须由分管院长和审判长签发,有效地保证了小额速裁案件的审判质量。截至2011年11月20日,各试点法院共判决小额速裁案件52件,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仅为1件,且该异议案件在异议审查期间又以撤诉方式审结。
在加强小额速裁工作的通报考评中,省法院对各试点法院小额速裁工作情况按月进行通报、点评,各试点法院均建立了小额速裁工作管理和考评体系,将考评作为推动工作、提升成效的有效抓手。在建立小额速裁审判管理长效机制中,东台法院成立小额速裁管理办公室,出台速裁工作专项考评指标和办法,设置小额速裁流程管理专员,对案件立案、移送、送达、调解、开庭、程序退出、文书制作、文书送达、异议审查等流程节点密切监控。
繁简分流功能凸显 审判质效提升明显
江苏法院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经过半年的运行,“两多一少”的成效显著,即: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多;进入速裁程序的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多;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少。
繁简分流功能显现。小额速裁使得大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得以快速审结,截至2011年11月20日,各试点法院共计受理民事一审案件13212件,符合小额速裁条件案件3879件,占同期民事一审案件总数的29.36%,其中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2651件,占符合小额速裁条件案件总数的68.34%。小额速裁程序繁简分流的功能已经得到初步显现。
纠纷化解功能凸显。小额速裁的主旨在于用尽少的资源解决最多的纠纷,截至2011月20日,各试点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共计审结案件2523件,结案率为95.17%,其中调解1913件,撤诉558件,调解撤诉率达到97.94%,大量的矛盾纠纷通过小额速裁程序得到妥善、及时、彻底的化解。
一裁终局效果显著。当事人对小额速裁的裁判结果服判率较高,截至2011年11月20日,各试点法院适用小额速裁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为52件,仅有1件当事人提出异议,而且该案在异议审查期间又以撤回异议申请的方式结案。
审判质效提升明显。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审理期限大为缩短,各试点法院适用小额速裁结案平均审理天数仅为10.2天,部分案件当日立案当日结案,一步到庭、当庭结案的比例较高。
小额速裁社会影响力逐渐扩大。随着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推进,社会公众对小额速裁的了解越来越多,从被动接受宣传到主动选择小额速裁,小额速裁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适用范围谨慎从事 书面同意必不可少
针对试点中存在的问题,省高院民一庭及时召开了研讨会,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他们对试点法院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小额速裁的适用范围。江苏地域范围大,经济发展各有特色,同时差异也较明显,因此案件类型、数量上存在差异是正常的。虽然扩大案件类型、提高标的限额,能让更多的案件进入速裁,既方便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也对减轻法院审判压力有很大效果,但在目前情况下,不宜急于扩面。毕竟小额速裁还是一项试点工作,其意义深远,我们应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的规范下稳扎稳打,保证试点的成效。目前在民诉法的修改过程中,学者和民众对小额速裁这一程序制度创新还有一定疑虑,从提交的民诉法修改意见稿仅把小额速裁的标的金额限定在5000元即可窥一斑。从国外立法例来看,美国小额速裁标的限额为1000-15000美元(约7000-105000元人民币),英国为5000英镑(约50000元人民币),日本为30万日元(约25000元人民币),韩国较高,相当于人民币110000元,但韩国是属于在世界范围内开展小额速裁时间不长但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目前的限额也是逐渐提高的。因此,在扩大小额速裁的适用范围方面,应谨慎从事。从《指导意见》的规定来看,50000元标的限额是硬杠杠,不容突破。但在案件类型上还是有探索空间的,《指导意见》关于小额速裁适用范围的最后一条为“其他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这一条款留给试点法院灵活掌握的余地,试点法院可从当地案件情况出发,在满足“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50000元以下的给付之诉案件”前提下进行规定。
关于小额速裁的启动方式。小额速裁实行一裁终局,一定程度上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限制。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一方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和对判决结果的信服度,因此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是完全必要的。同时开展小额速裁缺少法律依据支撑,而由当事人选择适用体现了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因此,当事人书面同意必不可少,在这方面应没有探讨的余地。应当看到,目前的选择适用困难是暂时的,如果试点成功,立法机关最终根据法院试点情况确立了小额速裁制度,则试点工作中再苦再难也是值得的。所以,目前我们仍应着眼于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民众、当事人知晓小额速裁快速解决纠纷的好处,使当事人更多的选择适用小额速裁,以提高小额速裁案件的比例。
小额速裁的程序规范。对于试点中一些具体问题,如案号、审判组织、程序转换、异议审查等具体事项,我们将在进一步调研基础上出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的意见》,以供参照执行。关于文书问题,我们认为,小额速裁是比简易程序更简的一种制度设计,因此要在保障当事人基本诉权的基础上着力在“简”字上下功夫。具体要体现在诉讼文书简单化、庭审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便民化等方面。对此,省法院民一庭也将根据小额速裁的试点需要,分析各试点法院的已有做法,去粗取精,制作统一的诉状、庭审笔录和裁判文书样本,供当事人和试点法院填写。关于小额速裁的裁决当事人可否申请再审的问题,目前情况下我们认为不适宜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因为对裁决已经给予当事人异议权,如再赋予申请再审的权利不符合试点初衷。如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
小额速裁的审判管理。要建立健全科学的小额速裁管理体系,下一步我们拟与技术部门加强协作,针对小额速裁开发独立的审判管理软件及数据统计系统,确保数据统计的准确、统一、规范。针对小额速裁与诉前调解职能交叉的问题,我们认为,目前小额速裁案件的统计与其他案件的统计可以并行不悖,并且在绩效考核上小额速裁案件数量、调撤率等仍可计入诉前调解考核当中,也可一并纳入条线考核当中,以切实提高试点法院的积极性。
新情况积极面对 探索中仍有困惑
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是方便诉讼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创新之举,最高人民法院虽然针对试点工作的开展出台了相关的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但由于试点仍在探索之中,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所难免。从我们对各家试点法院调查了解的情况反映,主要存在一些困惑与问题:
小额速裁案件量地区差异明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小额速裁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标的金额在50000元以下的给付之诉案件。从试点情况看,符合小额速裁条件的案件占同期民事一审案件总数的比例存在较大地区差异,如玄武法院,5-11月符合小额速裁条件的案件占同期民事一审案件总数的6.89%,而东台法院为28.10%,丹阳法院为35.13%,宜兴法院为43.27%。由于试点法院已经考虑尽量扩大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范围,将凡是适合速裁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要求的案件尽量纳入其中,因此,试点法院在案件量上的差异主要还是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诉讼总体情况密切联系的。以玄武法院为例,虽然其符合小额速裁条件的案件仅占6.89%,但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的比例却为100%,高出其他三家法院(注:宜兴法院为57.32%、东台法院为65.99%、丹阳法院为81.95%),这说明全省笼统规定一个小额速裁标的限额,试行的效果将会有差异。在宜兴、东台、丹阳等法院能实现方便当事人诉讼、分流案件的作用,在城区法院则方便当事人的目的达到,而分流案件的作用却不明显。正是基于此,试点法院普遍认为50000元的限额太低,建议适当扩大标的限额和案件类型,以充分发挥小额速裁方便快捷的功效,一定程度上减轻案多人少的压力。
小额速裁程序启动难度大。虽然各试点法院为使当事人更多地选择小额速裁,通过宣传、释明等手段扩大影响,但由于《指导意见》要求适用小额速裁必须经过原被告双方书面同意,这一要求增加了试点工作的难度,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小额速裁的案件量。从试点法院的情况来看,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的比例也存在较大差异:宜兴法院的比例为57.32%,东台法院为65.99%,丹阳法院为81.95%,玄武法院为100%。各地之所以存在当事人选择的差异,其原因也比较复杂。一方面,有宣传、释明力度上影响力的差异,当事人对适用小额速裁心存疑虑,担心其权利受损;另一方面也有当事人缺乏诚信、故意拖延诉讼而拒绝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的情况;另外也有很大部分原因是直接送达困难所致,目前人口流动性加大,文书送达困难是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难题,比如道赔类案件,肇事方往往在外地,直接送达相当困难,因此无法让当事人在起诉、答辩时书面选择适用小额速裁。因此试点法院担心小额速裁案件流失,非常希望在程序的启动上由法院强制而排除当事人书面选择。
小额速裁的规范性有待提高。一是文书样式有待规范。小额速裁的诉讼文书目前尚无统一样式,从各试点法院的实际操作来看,相较于简易程序并无太多简化,没有体现出速裁的特点。二是流程管理尚欠科学。目前小额速裁没有独立的审判管理软件系统,导致小额速裁案件的流程管理主要依赖于人工操作,无论是案由的确定还是案件数据的统计,规范性程度不高。三是规则设计尚存在盲点。如试点法院反映当事人对速裁结果不服,能否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怎么办,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应一律转换程序,退出小额速裁的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号如何统一,当事人中途退庭如何处理等等具体问题。
小额速裁与诉前调解职能交叉。目前,多元纠纷解决模式下的诉前调解制度已普遍建立并成功运作,其同样以事实简单清楚、法律关系单一的小标的案件为调处对象。试点法院普遍反映,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开展以前,目前纳入小额速裁审理的案件基本上是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的,而试点工作开展后,小标的案件总量并没有增加,很大程度上只是对已有工作的再次分流,两者的职能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担心小额速裁影响诉前调解的绩效考核,这一担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试点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