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客吃饭又一同洗澡 朋友身亡责任难逃
作者:吴婷 发布时间:2013-03-06 浏览次数:222
好友相聚,难免会在饭桌上喝上几杯,酒足饭饱之后很多人更是喜欢去浴室泡个澡,觉得这样十分酣畅淋漓,殊不知悲剧或许就在悄悄降临。
2012年4月28日中午十一点左右,家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的梁先生听说好友尹先生的家人生病了便骑摩托车前去探望,临近中午时梁先生被邀请在尹先生家中就餐。席间,尹先生拿出了家中珍藏的一瓶好酒,两人酣畅对饮。因梁先生喝了酒,为了醒酒,梁先生提议去洗浴中心“蒸一蒸”,酒劲就能挥发了。梁先生遂和尹先生一人驾驶一辆摩托车,共同驱车前往附近的某浴室洗澡。从洗浴中心出来,已经是下午两点半。在返回途中,梁先生驾车行驶至黄泊公路辛丰镇马头山村路段时,与道路右侧绿化树木及路灯杆发生碰撞事故,致使梁先生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5月22日,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调查,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梁先生系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登记上牌,无保险;事发时殷国良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事发后提取梁先生血液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ml;因当事人梁先生在事故中死亡,且无法调查事发时梁先生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路标路灯杆发生碰撞的原因,且无其他证据证明事发过程,故无法确定事故成因。
事发后,梁先生的家人将尹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梁先生赔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庭审中,梁先生的家人称,自己万万没想到,梁先生出门前说去看望尹先生的家人,但这一去却再也没能回来。原告认为,尹先生明知道梁先生是骑摩托车去的,就不应该让梁先生喝酒,更不应当在喝酒后还一同骑车去洗澡。因此尹先生对梁先生的死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尹先生却认为,梁先生自称酒量没问题,自己才允许梁先生喝酒的,喝完酒后,也是梁先生先提议去洗澡的,说是洗完澡酒劲下去了骑车回家也比较安全,对于梁先生的去世,他自己也十分痛心,但是他并不认为自己对梁先生的去世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李建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死者梁先生无证驾驶(且未戴安全头盔)机动摩托车,在饮酒后不久去浴室洗澡,以致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在饮酒后不久即去浴室洗澡对身体的影响,应当能够预见、判断,但其却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本人应当对该损害后果承担直接的责任。
被告尹先生邀请梁先生在其家中一同就餐、饮酒,明知酒后驾车是违法和危险的,却未能有效的劝阻尹先生驾车,在双方一同驾车洗澡返回途中,被告尹先生未能对梁先生的人身安全尽到一定的保障、关照义务,以致梁先生发生事故后,被告尹先生未能第一时间给予救治,故被告尹先生对梁先生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尹先生赔偿赔偿梁先生家人的各项损失67004元。
法官释法
主审法官李建华介绍,在本案中,尹先生邀请梁先生留下吃饭,应当对其尽到必要的照顾义务,特别是在其醉酒后,应当安排其在自己家中休息,同志其家人来接,而不是应当去洗浴中心洗澡,醉酒后洗澡不但不能醒酒,更是容易对身体机能造成重大的影响,容易酿成悲剧。这个案例告诫广大市民,如果邀请朋友吃饭,一定要劝阻驾车的人不要饮酒,对于饮酒的人,一定要找没有喝酒的人将其安全送回家或是同志其家人来接。而最终判决尹先生赔偿6万余元,主要是考虑到梁先生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而是驾车区洗澡,其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希望这个案例能给爱好饮酒的朋友一个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