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为我们执行回来了全部的赔偿款,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 34日上午,当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蒋小青将38000元现金递到李国华老汉手中时,这位靠在南通摆地摊卖水果谋持生计的山东临沂籍商贩禁不住激动地说。

 

2006116日,李国华的妻子王永兰在南通市外环西路与黄某驾驶的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永兰受伤,后经公安机关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永兰不负事故责任。

 

2008221日,王永兰诉至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47952.4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黄某于2008630日前赔偿王永兰38000元。嗣后,黄志华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20087月,王永兰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黄某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执行法官先后十多次前往黄某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执行,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多次查询黄某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均无果,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黄某的财产线索及下落,致使案件迟迟未能执结。

 

2013年大年初七下午五时,王永兰的老公李国华急匆匆来到法院执行局,告知被执行人黄某正在如皋老家。获此消息后,该局当即决定于第二天凌晨前往如皋实施执行行动。

 

正月初八凌晨六时,天刚蒙蒙亮,该院两名法官、四名法警组成的执行小组,冒着凛冽的寒风赶到被执行人老家,经过一番搜查,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家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当即给黄某的母亲留下法院的联系电话,让其转告被执行人,尽快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

 

经向黄某的邻居了解,得知其可能在海安县城打工,同时细心的法官还注意到被执行人的诉讼代理人为海安某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卢某,估计被执行人在海安的可能性比较大,便联系上卢某,告知在黄某家执行的情况,并让其转告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将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

 

31日下午,被执行人黄某迫于强制执行措施的压力,在亲友和代理人的陪同下主动来到法院。经与申请人李国华联系,表示放弃赔偿款利息及迟延履行金,黄某当即支付了38000元赔偿款。至此,这起拖延长达四年之久的执行案件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