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紫砂作品署名权纠纷宜兴落槌
作者:盛熹 发布时间:2013-03-06 浏览次数:381
为了完成评定职称中的论文发表任务,将他人创作的紫砂壶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并在论文中大谈特谈创作感言,一紫砂艺人及出版社因此被该紫砂壶的原作者诉上法庭。近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对该起侵犯署名权纠纷作出判决,判令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同一把壶两篇“创作谈”
张某是近年来紫砂业内崭露头角的青年工艺师,其创作的紫砂壶因其新颖的造型和巧妙的创意频频获得好评。其中以“和通日月壶”为其得意之作,张某不仅为该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也在《江苏陶瓷》期刊上撰写文章,探讨该壶的设计理念、工艺运用等。
某日,张某在翻阅另一期《江苏陶瓷》时,发现一篇题为《寓情寓意 天地人和——“和通日月壶”创作谈》的文章,并配有和其创作的“和通日月壶”一模一样的图片。带着疑惑,张某通读了全文,却不禁感到郁闷和愤怒:原来,该文章也展现了构思、创作“和通日月壶”的全过程,但作者竟然另有其人!“看到自己费心费力的作品被别人‘创作’了,我觉得很生气,我希望以法律来维护我的权益。”于是,张某把《创作谈》的作者王某及《江苏陶瓷》杂志社诉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
竟是行业潜规则?
2013年1月7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被告王某承认其为了能顺利通过职称评定,从网络上下载了“和通日月壶”图片,并虚构了创作过程。但他认为他的《创作谈》没有对和通日月壶署名,也未制造出相同造型的壶进行牟利,不存在恶意,不构成侵权。在庭后的访谈中,法官了解到此类行为竟是行业内的普遍做法,“因为发表论文是晋级职称的硬性指标,而写有创意、有特色的壶更容易发表,所以大家都会找比较好写的壶来写。这种做法大家都心知肚明,睁一眼闭一眼;更有一些是直接找枪手来完成,根本不会考虑到知识产权的问题。”
宜兴法院认定王某在《创作谈》中虽未在“和通日月壶”上署其姓名,但无论从文章的标题还是内容,均传递出王某主导了该壶的整个创作过程(包括灵感来源、构思、初稿修改及成品),使读者产生该壶系王某创作的印象,从而割裂了该壶与原作者张益之间的联系,应视为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且王某出于晋升职称的需要,在网络上擅自下载了“和通日月壶”图片,明知该壶系他人创作,却杜撰了该壶的创作过程,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故构成对他人署名权的侵害。出版社未行使合理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和通日月壶”的知名度、侵权方式、侵权时间及涉案杂志的受众数量等因素,判令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8000元。
法官连线
署名权在著作人身权中具有核心地位。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换句话说,署名是权利认定的基本法律依据,只有真正的作者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才有资格享有署名权,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行使此项权利。本案的承办法官盛熹介绍,“署名权实际上代表着作者和作品之间的‘血缘’联系,其权利构成既有正向表明其作者身份包括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包括反向藉以排除、对抗任何否定其作者身份之行为的权利。本案被告在《创作谈》一文中的行文措辞,容易让公众认为对涉案紫砂壶的作者产生混淆,模糊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紧密联系,是侵犯原告的著作权的行为。”
盛熹认为,紫砂行业尤其要重视对署名权的保护。一方面由于在紫砂行业,作者几乎象征着作品的市场价值,为谋利冒用他人姓名、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屡见不鲜;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紫砂技艺传承观念的制约,整个紫砂业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相对落后,因此当此类的侵犯紫砂的署名权行为发生时,利益相关者往往选择熟视无睹或者忍气吞声,较少有人通过法律等手段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助长了行业内不正之风的形成。“我们希望藉由此案,提高紫砂艺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能够合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相关审查机构能加强监督,及时审查,从而营造一个重视知识产权、发展知识产权的浓厚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