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安发出无锡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作者:夏倩 发布时间:2013-03-06 浏览次数:693
“谢谢法官,有了这份裁定书我终于能回去睡个踏实的好觉了。”2月28日下午,在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第五法庭内,龚某兴奋的告诉笔者,拿到这份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裁定书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拿回借给周某的钱了。
据悉,这份裁定书是在新民诉法施行后无锡首份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裁定。新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当事人为了实现担保物权,向法院提出申请之后,法院经过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12年7月21日,周某因资金流动向龚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2年10月20日,周某以无锡城区的一套房子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限与借款期限一致。同月24日,龚某实际借款给周某40万元,并办理了上述房产余额抵押的他项权证,抵押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满后,周某先偿还了10万元,而其余的款项在龚某的催促下迟迟不还。周某甚至还玩起了失踪,这让龚某十分着急。
今年1月,新民诉法施行后,周某抱着“吃螃蟹”的心态来到法院起诉,要求拍卖、变卖周某的房产,支付其20万元。“没想到一个月的时间,案子就有结果了。”
经审查,法院认为,龚某为证明其抵押权利已提供了抵押借款合同、房屋他项权证、收条、说明等证据,周某也予认可。最后,法院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周某涉案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龚某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实现银行抵押权后的余额范围内优先受偿20万元。
“以往一起普通的担保物权纠纷案,如果债权人要实现担保物权,适用普通的诉讼程序,需要3个月时间,遇到需要公告的,处置周期则长达半年甚至一年。同时要按照诉讼标的缴纳诉讼费,且为二审终审,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与金钱成本。”崇安法院民一庭法官殷天华表示,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而且无需支付任何申请费用,且为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