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太嚣张 中巴车上公然抢劫司机和售票员
作者:姚一峰 发布时间:2013-03-05 浏览次数:337
因摩托车与中巴车交会之事发生矛盾,两摩托车司机光天化日强行上中巴车后公然抢劫司机和售票员。目前,两摩托车司机已被判刑。
2005年7月23日14时左右,金某伙同董某(已判刑)各自驾驶一辆摩托车从金坛市河头镇前往尧塘镇,途中与方某驾驶的正在运营的中巴车相遇,金某与方某因摩托车与中巴车交会之事发生矛盾。
方某继续开车,但没开多远就因金某和董某用摩托车将中巴车逼停而停车。金某与董某为什么要这样做?原来,他们觉得中巴车让他们丢了面子。为了争口气,他们俩以此为借口,强行拦下中巴车,由董某踢开车门,二人先后强行上车。在中巴车内,金某与董某对驾驶员方某和售票员李某实施了殴打,金某当场劫得被害人方某的黄金项链1根,金某、董某强行抢走售票员李某保管的帆布包1只,内有人民币500余元及手机1部。事后,金某与董某下车逃跑。
不久,董某被抓判刑。但金某畏罪潜逃。2009年8月31日,金某被安徽警方抓获。金坛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金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2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我没有打人,也没有抢劫。”被告人金某在法庭为自己辩解。可法院有证据证明他在撒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均证实被告人金某和董某逼停方某驾驶的中巴车后,二人先后上车对方某、李某实施了殴打并抢走了金项链1根、帆布包1只,并且这一事实亦已被金坛法院(2005)坛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确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伙同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正在运行途中的中巴车加以拦截后,强行上车,并采用暴力手段在公共汽车上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金某伙同董某共同抢劫属共同犯罪。金坛法院近日依法判决:被告人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金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