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砍伐树木时操作不当造成亡人事故,6个合伙买树人为了达到向被害人亲属少赔偿的目的,将6人买树说成1人买树,先由1人垫付赔偿金。不料,当垫钱的人事后向合伙人要钱时,其他5人却都不认账,垫付赔偿金的人只得向法院起诉索赔。34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判决被告朱学景、庞仁、庞俊国、刘其丰、杨培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给付原告董志强25000元。

 

原告董志强与被告朱学景、庞仁、庞俊国、刘其丰、杨培更从20116月起合伙买树,20121月中旬,董志强与朱学景、庞仁、庞俊国、刘其丰、杨培更合伙买了刘其俊家一批树,当时其它树都砍伐卖了,只剩下一棵600元的树没砍。2012125日,董志强等六人在砍伐刘其俊家这棵600元的树时,因操作不当,大树倒地时偏离预先设计的方向,将帮工刘成礼砸死。事故发生后,他们考虑如说是六人合伙,死者亲属会多要赔偿金。为了达到少赔偿的目的,他们在私下里协商,对外谎称只是董志强一人买树,赔偿金由董志强个人先代为垫付,事后其他5人再分别给付董志强代为垫付的钱。后来,事故经当地派出所处理,董志强与死者亲属于2012126日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15万元,赔偿金由董志强垫付。董志强从派出所出来后向朱学景、庞仁、庞俊国、刘其丰、杨培更5人索要为其垫付的赔偿款,但5人拒不给付。因此,董志强将朱学景、庞仁、庞俊国、刘其丰、杨培更五人告上法庭,要求五被告分别给付原告2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五被告系合伙关系,按合伙的有关规定,在合伙经营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原、被告六人在合伙期间,因伐树操作不当致刘成礼死亡,共赔偿被害人亲属150000元,对该笔合伙债务,依法应由其六人平均分担,即每人应承担25000元,原告为被告朱学景、庞仁、庞俊国、刘其丰、杨培更五人垫付125000元 ,被告朱学景、庞仁、庞俊国、刘其丰、杨培更应予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朱学景、庞仁、庞俊国、刘其丰、杨培更返还为其垫付的12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