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大丰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能动性,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兼顾被害人与被告人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刑事和解工作规定》明确指出,刑事案件和解是指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符合确定范围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或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调解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办案机关审查认可后,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或免予处罚的案件处理。为进一步落实此项规定,《刑事和解工作规定》明确了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完善了立案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程序内容、法律后果、细化了刑事和解程序的办案原则、强化了公、检、法、司的配套职责、流转规则,完善了刑事司法救助要求,着力从上述环节推动刑事和解工作的规范化,坚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并重、保护财产权利与尊重生命价值并重,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对抗,利用和解快捷程序让双方利益得到及时公平补偿,有效地解决易于激化的社会矛盾,达到了和谐共赢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