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也是社会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但是近年来,经过调查,未成年人的犯罪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性质上都呈现恶性发展趋势。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将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制度纳入国家的司法制度中,将它的完善提高到衡量国家司法保障制度水平的标准之一是我们现在探索司法保护制度的重要事项之一。本文以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几点建议以期推动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效的整合各方有利资源,改善未成年人司法环境,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展现犯罪防控成效。

 

[关键字]  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制度建立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的生理还没有发育完全,心智还没有健全,他们大多没有什么社会阅历。这些特点都决定了他们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惑,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但是同时,他们也仍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在国家、社会、家庭以及学校的挽救下,更能得到挽救。

 

一、未成年人犯罪定义以及现状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6周岁的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是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19919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之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所以,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据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博士生导师张远煌在近年来通过对多地未成年人犯罪的问卷调查,我们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以下几个趋势:

 

首先是犯罪的低龄化。在张教授的报告中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中14-15岁实施犯罪的占47.2%16-17岁实施犯罪的占52.7%;第一次实施犯罪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4-16岁,它占到了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77.5%;同时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平均年龄为15.56岁,相对于2002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15.73岁又有所降低。

 

其次是犯罪类型的暴力化。未成年人犯罪从以往的盗窃为主的财产性犯罪,伴随一定的聚众打架,寻衅滋事等,但在这次张教授的调查中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中抢劫犯罪占58.8%,故意伤害罪占13%,盗窃罪占8.8%,强奸罪占8.2%,抢夺罪占3.5%,故意杀人罪占3.4%,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均不足1%

 

再次是犯罪手段的多样化。犯罪手段的暴力化倾向加重,未成年人犯罪者对受害者缺乏同情怜悯之心,为消灭证据直接杀害当场人。同时作案手段以及工具越来越先进,高科技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应用比例不少。

 

最后是未成年人犯罪团伙组织性增强。未成年犯罪中将近70%系团伙作案。未成年人在单独犯罪中往往由于力量以及经验的难以成功,组成团队可以互相壮胆,出谋划策,减少作案被发现的几率。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在随着时间的增长,这些又会变成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对社会的危害极大。

 

二、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现状

 

(一)在立法中确立较高的未成年人入罪年龄起点,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减轻情节。我国于1982113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中明确指出:"必须坚决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着眼于挽救。"《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第1款将《刑法》第72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一修改为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确定了十分宽松的条件。并且《修正案(八)》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这就意味着确定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中说明了"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

 

(二)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探索确立了若干旨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多想保护机制。"少年法庭"1984年就开始的探索,它的设立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作出明确和系统的规定,将少年法庭的地位及作用做出肯定,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圆桌审判"是北京海淀区法院首先试行的,它将原本的八角台的审判格局变成了半圆形,增加了法定监护人和帮教的席位,在审判过程集中控、辩、审三方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帮助,首先从审判现场的氛围上减少未成年人的恐惧感,将未成年人的审判构建成亲情化、感召式、宽缓化的刑事诉讼机制。"社会调查"在刑事审判中的充分运用,"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诉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特点的量刑个别化机制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全程教育机制。为了有效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没有形成独立体系。

 

从立法上看,目前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很多,但都零星散见于一些法律中。我国现有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没有真正的形成一部完整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程序、实体以及处理的法律,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2、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制不健全。

 

虽然"少年法庭"在最高院的规定中已经确立,但是,司法资源的不足,许多基层法院并没有设立少年法庭,司法资源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投入不足,少年法庭这一制度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落实。而已设有少年法庭的法院,由于受案范围窄,案件少,法院便不会专设少年法庭的专职法官,大多由其他审理民商事、刑事、行政的法官兼职审判,这样就会与其他的业务部门存在交叉,如果出现问题则协调也会成为麻烦。

 

其次是在未成年犯罪人的庭审教育上。最高院出台的规定中写道: "人民法院判处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由合议庭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但是,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法官做惯了裁判者的角色,对待犯罪嫌疑人严厉教育的态度和要求的专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手段不能很好的对应起来,并且对于未成年人的庭审教育很难找到一个恰当的切入点,不能够真正的发挥庭审教育的预期效果。

 

还有就是在少年刑事审判中的调查、教育制度发挥不够,多数徒具形式,无实际意义。社会调查本是一条十分富有特色的成功经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自主调查与控辩双方各自举证、社会团体协助调查很难协调好关系。不同的调查主题在最终形成举证的材料、调查报告在内容上容易有所偏颇,不能将一份完整的有说服性的社会调查材料提交法庭,以供法官做出有针对性的判决。

 

3、对未成年犯罪人审理帮教的司法人员素质不高。

 

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人员的培训,所以大多数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往往出现观念陈旧、缺乏专业技能,在适用法律时也会忽视一些专门针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使得原本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规定徒留形式。还有未成年人在被判后的矫正帮教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但是我国现有的人员配备中,此类具有特殊技能,需要接受专业培训的人员少之又少,法律法规对此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没有设定相关的职能部门,没有专门的帮教程序,没有规定具体的帮教内容,更没有一个实施后确切的达成目标。

 

四、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1、积极推动立法,构建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的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制度是在成年人犯罪保护的基础上,加以调整而成,这就显得过于成人化。而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的生理以及心理特点决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的少年保护法来处理类似的未成年的案件。我国现有的一些零散性的规定也不能够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为更好的体现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发现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的规律和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制订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特别程序法具有重大的意义。将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作出特别的规定。并构建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律,国家今早对《少年法》的立法进行调研工作,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义、处罚原则、处罚种类以及适用缓刑制度、前科消灭制度、档案保密制度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并将现阶段实践中证明具有生命力以及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的做法,比如社会服务、社区监管等,在总结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尽快的通过法定的程序将其上升为具体的成文法,以解决以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2、将专门设立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少年法庭发挥实用

 

根据国家的规定,我国的少年刑事审判机构经历了合议庭、审判庭、指定管辖审判庭的一系列发展,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的一部分,由于其犯罪主体以及处理方式的特殊性,应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列出来。成立专门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采用特别的原则和方法审理未成人犯罪的法庭。建立少年法庭,构建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追诉体系是我国改革发展未成年人犯罪诉讼体制的方向。在少年法庭里,应当体现轻缓、保护以及保密的特点,突出教育功能,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挽救。审理案件时可以采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感化、教育、挽救"的方式,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加大对少年法庭的司法资源配置,争取做到每个法院都有专门的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少年法庭,配备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官。定期组织专项培训,互相交流最新的司法理念,将全国范围内优秀的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案例进行宣传,将创新的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体制进行推广。

 

3、完善现有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保护机制

 

在少年法庭开庭审理的案件,为了缓和庭审氛围,减轻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压力,设立有别于一般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的模式,采用"圆桌审判",取消针对当事人的控辩机制,将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共同放在同一个弧线上,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挽救教育形成合力。少年法庭规范"社会调查"制度,由法庭委托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进行庭前的社会调查,由此产生的对于未成年犯罪人量刑的调查报告在庭审中接受质证,从而真正发挥社会调查机制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效力。"刑事和解"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深入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去。对于未成年犯罪人采取最宽容的保护,确立未成年犯罪人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专门设立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和解"制度将会降低未成年犯罪人所受到的邢罚,能够最大程度的修复因为他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给未成年犯罪人的家庭带来积极向上的生活愿望。所以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审理中,法官们要积极主动的促成双方的刑事和解,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前科消灭制度"是将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记录在未成年犯罪人的以后的生活中消除,这在我国已经得到逐步的发展,但是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相应配套的设施还不完备。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审理中,法官们就要主动的做到这一点,对于危害不大,对自己行为悔恨不已,认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认罪态度较好,人身危害性较低的未成年犯罪人,可以采用前科消灭制度,这样可以尽早的促使这帮孩子顺利的返回社会,避免他们反社会心理的产生,真正的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挽救以及社会预防的目的。

 

4、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援助

 

根据调查显示,未成年犯罪人大多属于经济条件相对落后,或者父母双方均不愿管教的问题家庭。这些家庭里,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无力聘请专业的委托辩护人,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辩护。实践中,由于法援的律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接触较少,对未成年热的情况不了解,从而导致辩护不力的情况。在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专门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部门,建立专业的团队,为未成年人提供援助。并且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可以与社会工作者一起,构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司法权益的辩护机制。

 

5、采取综合治理原则,发挥社会力量挽救失足少年

 

强化家庭教育,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影响即包括对健全人格产生的影响,也包括对不良人格产生的影响。家长的素质如何,教育方式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未成年的成长。因此,加强家长的自身修养,学习科学的教育方式,密切与学校以及老师的联系,及时掌握未成年的动态,更好的将其引入正途。

 

司法人员继续加大社会普法力度,积极开展对未成年的法制教育。明确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法院、家庭、学校、社会四位一体,各部门通力配合联合行动,极力铲除学校周边的娱乐场所,网吧等设施,消除视听污染,减少污染源,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并且送法进学校、法制讲座、案例宣传、法官帮扶等样样都不能少,让未成年真正了解法律,敬畏法律,做知法守法的青年。

 

发挥社会力量,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对于犯罪行为危害不大,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采取社区矫正,在正常的社会中进行矫正,能够让他们与社会保持紧密联系,同时通过社会的公益劳动和一系列的文体活动使得这些特殊又不特殊的群体在周围环境的感化下自觉悔悟,避免与社会脱节。配备专门的社会矫正人员,建立专业的工作团队,提供专项的服务资金,与各部门,学校、家庭各方力量相结合,以期达到最佳的社会矫正效果。

 

五、小结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成长经历中一个关键又脆弱的时期,它同时也是个如花的季节,需要我们特别的照顾和保护。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对于一个家庭是一个晴天霹雳,对于社会更是一个异常沉重的话题。未成年之所以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基本上都是由于缺少家庭的温暖,学校的歧视,社会的遗弃等等。人人生而平等,任何一个未成年人都应得到家庭的呵护,学校的教育,社会的保护,但是现实却并不尽如人意,有一批甚至更多的未成年人走向了犯罪的道路,成为了阶下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是这些破碎家庭、失败学校、不良社会的受害者、牺牲者。逐年升高的未成年人犯罪率,让我们在反思自己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教育制度、司法制度的同时,也要积极构建良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护机制。完善的诉讼程序并不单纯的预防未成年犯罪,更是体现了成年人、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重视、尊重和关爱。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是一场持久战,我们要以开阔的视野、创新的理念为指导,集合立法、司法、执法、行政、学校、家庭,还有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关注这个问题,强调司法保护的同时加强社会的保护和预防。本着治病救人的宗旨,挽救失足少年,使之痛改前非,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对他人有益、对社会有贡献的有志青年。也是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体制走向完善化、科学化、理性化、体系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2]张远煌《未成年人涉罪现状调查》  检察风云  2011年第11

 

[3]郗杰英,康丽颖 《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中国档案出版社  2002

 

[4]樊荣庆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对策思考》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52

 

[5]卢建平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与少年司法制度变革》法治研究  2011

 

[6]王鑫  《浅谈未成年犯的刑事司法保护》 法制与经济 2011

 

[7]叶青 叶瑛  《论国际化视野下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保护》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6

 

[8]张传伟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取向》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

 

[9]张忠斌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