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法官素质的若干思考
作者:刘利权 发布时间:2013-03-04 浏览次数:1700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故有其人,然后有法;有其法,尤贵有人。”(郑观应语)法官作为法律职业中的特殊群体,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平、正义的实现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由于历史的因素(如中国古代从未有过一个具备专门法律知识的法官群体)及其他诸多因素(如现今法官的选任、管理、待遇制度等)的影响,我国法官整体素质较为低下,已成为法治建设的瓶颈之一。所以,提高法官素质的呼声不绝于耳。
一、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思想政治素质
一个好的法官,首先应该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这与要求法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地位并不矛盾。因为法官良好的政治素质,正是保证独立审判,坚持正义的重要前提。具备优秀的思想政治素质,就要求法官保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方向,将四项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到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去;坚定政治信念,树立为人民服务、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崇高理想;政治意识、观点成熟,善于从国家大局和法院中心工作去认识、分析和解决法院工作中的问题,并时刻与中央保持思想上的高度一致。
在实际工作中,法官能否公正办案,能否主持正义,主要取决于法官的政治素质。对法官来说,严格执法、公正裁判,通过审判工作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就是最大的政治,是政治素质的具体体现。
(二)职业道德素质
法官职业道德素质是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所遵循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法官素质的保障环节。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必须有良好的品行,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制度化。之所以要强调法官的职业道德,是因为法律和道德具有一定的统一性,法律的根本是道德理念的上升,公正的法律与公正的道德在国家意志的体现上应当是一致的。因此,符合公正的法律原则与规范的司法裁判结论,往往可以由人的理性判断而得出。只有具备高尚品质的法官,才能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才能排除各方面的干扰,乃至某些集团的压力及恶势力的恐吓,才能严于律己,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落关系网,一心为人民。
对于法官的职业道德,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有一段精辟的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傅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三)专业技能素质
司法乃是一种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这种活动主要是由法官来独立完成的。这就要求法官对法律知识必须具有超乎律师、当事人和普通群众的广泛涉猎和精深理解。专业知识丰富不只是要求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更要求通晓法律规定背后的法源、法理,拓宽理论视野,了解法学理论的动态研究。另一方面,法官要具有审判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素质,主要包括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细致的观察感知能力、快速的反应处置能力、流畅的语言和书面表达能力等。再一方面,法官还应具备积极的实践精神和丰富的审判经验。法律本质上是应用学科,“其生命力源于经验,而不是逻辑”。提高法官业务水平,书本固然重要,然而更重要的是实践。优秀的法官是在实践中能把一切书本知识调动起来,正确地处理好个案中的具体问题。这个“调动起来”和“正确处理”的能力,才是法官高明的表现。
二、法官素质之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一)我国法官素质的现状分析
1、法官队伍整体专业化水平不高。
根据我国修正后的《法官法》第9条第(六)项规定,我国法官资格的学历底线是本科。严格来说这种规定有失宽泛——既可以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也可以是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因为西方国家多数是以法学本科为法官最低专业学历资格。而实际情况连这一底线也没达到。有数据表明,在全国25万名法官中本科学历只占5.6%,研究生学历占0.25%。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则显示:“经过培训? ? 有9.8万人获得了大专学历”。两组数字对比的结果表明,实际上在1998年前的法院法官中,除了总数不到全体6%的本科与研究生学历外,尚有几乎一半的人未达到大专学历水平,这说明当前中国法官的整体专业素质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尽管到2000年,全国法院审判人员已基本达到了法律大专以上专业知识水平,但这仍然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导致审判质量在低水平上徘徊不前;同时,法官素质低也是司法腐败,损害法律尊严和法官形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2、法官队伍职业化缺乏规范的保障机制。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缺乏严格的开放式的法官资格考试制度,不利于广泛吸纳优秀人才;二是缺乏科学的法官管理体制;三是缺乏有效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尤其是经济保障制度和任职身份保障制度;四是缺乏有效的法官在职继续教育制度和地区间的法官职业交流制度。由于缺少开放式的法官资格考试制度,不利于广泛吸收优秀人才;职业保障的不到位,使法官不能自主独立地公正审判,损害司法公正;继续教育和职业交流不到位,则使现职法官职业素质的提高不明显,不利于审判质量提高乃至整个司法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法官个体素质参差不齐。
主要体现为法官素质“两极”分化严重。第一个“两极”分化发生在中高级以上法院和基层法院间。前者以其特别待遇吸引了优秀的法官人才,却又很少直接审判第一审案件,后者中的法官数量极其庞大但素质相对较低,却承接了大部分案件的一审工作。第二个“两极”分化体现在地域之间。在司法财政与政府财政一体化的情况下,各地法官的待遇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因此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优秀法律人才流向东部沿海地区的现象十分突出,从而导致法律人才在全国各地区分布的严重失衡。法官个体素质参差不齐,带来了多方面的问题。一是造成同一时期同样程序中法律适用效果的差异;二是造成较高的上诉率,弱化一审法院的职能,增加二审法院负担,造成审判资源浪费和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三是导致程序不公正现象严重,由于程序不公正,使当事人合法权利获得保护的基本途径被破坏。
(二)造成法官素质偏低的原因
1、制度方面的因素。司法不独立是制度因素的根源。首先,地方法官的产生由相应的地方权力机关选任,为司法地方化埋下了隐患,有碍于司法独立。其次,从司法实践过程看,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党政不分现象反映到法院工作中,导致某些场合地方党委直接影响个别案件的结果;二是法院自身内外两个层次行政化倾向十分突出。法院的外部行政化除了其在设置上伴随行政区外,主要指的是财政和人事方面受制于地方行政,造成法院的法官来源多元化和非专业化,阻碍法官素质提高;法院的内部行政化主要是指法院领导方式的行政化以及法官的行政化级别待遇,这些都使法官素质的提高受到限制。
2、经济方面的因素。经济因素对我国法官队伍建设的影响不容忽视。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市场无法吸纳更多的劳动力,所以,在改革过程中,司法系统成为吸纳富余人员的重要渠道。比如法院安置军队转业和政府转岗人员,就足以说明这一点。另外,我国目前法官的物质待遇总体上较低,抑制了法官队伍吸纳优秀人才和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还有一个因素,就是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法官待遇和素质不平衡。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法院财政与地方财政一体化,法官的物质待遇完全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反映,造成了法官职业薪金的区域差异巨大,这种情况同样制约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
3、教育方面的因素。目前,法官预备人才基本上均是以公务员招考的方式,招用各大院校的法学生。然而,从我国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学院教育灌输给学生的是一种现代的西方的讲规则重程序的法治理念,是一种如何运用逻辑方法分析、适用法律的技巧。在课程设置上仍然过于看重书面知识,对于法律实践经验强调不够,理论有余,实践性不足,存在“重知识轻技能,重理论轻实务”的倾向。因此,法学生擅长于处理法律争议,而不擅长于解决纠纷,不擅长于在复杂的熟人圈子里摆平各种关系。
从目前的初任法官培训来看,同样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由于时间、师资特别是培训理念等各方面的原因,法官培训依然侧重于理论知识的进一步加深,对于实务方面的知识讲授较少,因此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受训者的法律分析和适用能力,对于司法实践特别是基层司法实务亟需的知识获得和经验方法、司法技能的培养,所起作用不大。
4、历史方面的因素。从民主革命到蒋家王朝覆灭,其间没有什么正规的法律。解放以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也只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等几部主要法律,许多具体的事情都无法可依。加之干部和群众法制观念甚差,一切凭主观感觉办事,或者按照领导意见处理问题。长期以来的这种社会现实,在官、民的思想意识中形成了一种习惯。后来又遭受“文化大革命”十多年的浩劫,派性和无政府主义弥漫全国,优秀的文化传统和道德规范受到严重的破坏和否定。这使人们的法制意识更加模糊,致使法理研究和法制建设停滞了一二十年。自改革开放以后,党中央和国务院才把法制化的问题摆到了重要的位置。一方面狠抓各种法律法规的制订,另一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大搞法制教育。尽管如此,要实现法制化,从现有的司法干部到广大人民群众,都还有一个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和增强法制观念的过程。
三、提高法官素质之路径
(一)建立科学的法官遴选制度
目前我国法官遴选制度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对法官资格要求不合理:重法律,轻经验;重考试,轻资历。遴选机构不独立;遴选程序不健全。因此,在法官遴选制度方面,我们需要完善如下内容。第一,建立专门的遴选机构。建议在全国建立国家和省两级司法官遴选委员会,高级法院的法官由全国司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中级法院法官和基层法院法官由省级司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第二,提高法官职业准人标准,着眼于素质能力,从完美的人格,良好的道德品质、精深的法学专业知识和渊博的文化知识、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等方面设定法官的选任条件,审查准入法官的个人素质。在此,特别要强调的是,为保证法官的实践经验,有必要将《法官法》所规定的年满23周岁,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至3年就可以正式成为法官,修改为年满3O周岁,从事法律实践工作3至5年方可以成为正式法官。总之,通过优中选优,一方面确保准入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的条件、较高的素质;另一方面确保不合格人员进不了法院,当不了法官。第三,由最高人民法院将选任方式和程序制度化。
(二)构建合理的法官考评制度
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对于激发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要彻底改变把法官等同于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考核的做法,真正实现法官的专业化。同时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法官的考核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避免考核搞形式,走过场,“干好干坏一个样”,良莠不分,这样可保法官素质得到较快提高。根据《法官法》规定,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包括三个要素:其一,科学设计考评项目,即除坚持传统的对政治素质、廉政作风等方面进行考评外,还应从法官的职业能力、职业业绩、职业形象和职业精神等方面进行考评。其二,设立独立的法官考评机构——法官考评委员会,统一法官绩效考评的标准和程序,建立法官绩效档案管理系统。其三,合理利用法官考评结果,将考评结果与奖励、惩戒相结合。
(三)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健全、有效的职业保障制度,是凸显法官特殊地位,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根据《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内容为:其一,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法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也要杜绝法院内部的行政干预,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要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当前急需根除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的弊端。其二,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是法官的身份保障,它既可以保证法官队伍的稳定,又有利于法官享有高度的职业安全感,免除法官独立审判的后顾之忧。当然,与西方法治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立法对法官的身份保障既没到位,也没完全贯彻落实。为此,我国应该赋予法官职位的终身制以宪法保障,确保符合法官任职条件而进入法官队伍的人,非因法定原因、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终身享有法官资格。与此相适应,在法官个人健康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任职的年龄限制,用法律明确规定各级法官得以从事司法工作的最高年限或退休年龄。其三,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逐步提高法官待遇。这是法官的经济保障。大多数西方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法官的薪俸保障制度,一般包括高薪制、不得减少薪金制和优厚的退休金制。给予法官薪俸保障,一方面可为法官独立审判提供物质上必备的条件和保障,也有助于养廉,减少贿赂和营私舞弊;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法官地位,吸引优秀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官队伍。目前,根据我国法官队伍的现状,只能在精简、优化重组法官队伍的同时,逐步实行法官高薪制,使他们处于一种经济生活相对优越的地位,就比较能够有效地抵制金钱的诱惑,减少调查、审判工作的偏斜。
(四)完善法官的教育培训制度
法官是我国法律的忠实捍卫者和执行者。我们要“依法治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官队伍必须是高素质的,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党的十五大以来所有文件精神武装起来的,深谙我国优秀文化、道德规范的人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培训,是司法系统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基层人民法院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采取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庭审观摩,案件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审判技能培训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对西部和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培训工作制订专项训练,并采取措施加以落实。通过培训补充、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适应任职要求和工作发展的需要。科学的法官培训制度,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手段,对提高法官素质,使法官与时俱进,提高审判水平和审判质量进而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