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长,您的一杯热水让我感到温暖,十分感谢您的热情接待及耐心调解,但公正的结果比热情的接待更让我感动!”老李紧握着我的手真诚地说。

 

老李是前不久我处理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20119月,原告老李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意向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意向金50000元,被告负责在江南雅苑正式认购时优先通知原告。协议签订之后,老李依约支付了50000元意向金。20125月,被告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在销售涉案房屋时未通知老李前来认购。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老李诉至法院。了解案情后,我决定先进行诉前调解。原、被告如约赶到法庭,我热情地接待了他们,并分别给双方递上了一杯水。简单的寒暄后,我直奔主题,询问双方对案件的意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并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按536000元的价格出售涉案房屋或者赔偿损失460000元。被告认为签订协议时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协议无效,且涉案房屋已全部销售一空,无法继续履行,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双方的分歧,我分析道:涉案意向书是双方对将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的预先约定,并非预售合同而是预约合同,因此,法律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并不适用本协议。本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且不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因而是合法有效的。听了我对协议性质的分析,被告在征询其律师后表示认同,但双方对于应否赔偿及赔偿数额又发生了争议。我接着指出,被告违约在先,存在过错,事实上也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依法应当赔偿;同时又向原告指出,虽然其依约支付了意向金,但是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毕竟不是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根据案外人的多个预售合同,房屋的价格存在因时而异、因人而异的情形。故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不能完全支持。之后在明确案情、分清责任、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的实际销售情况的基础上,经反复磋商,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意向金95000元,并当庭予以交付。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司法为民不能仅仅体现在形式上,更为重要的是体现在行动和结果上。老百姓打官司不是为了享受热情的接待(当然法官热情的接待是不可缺少的),而是想通过法院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裁判的结果只有依法做到了公正,才能最终让老百姓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