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法院在一起传授犯罪方法和抢劫案件中分别判处网上发布精神药品广告并出售迷魂药的出售方和购买迷魂药实施抢劫的购买人两年和四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顾某系海门某乡镇农村居民,在网上浏览时看到了被告王某为自己违法销售的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贴出的广告,该广告在推销药品的同时转帖了香港网站中如何利用精神类药品实施抢劫和强奸犯罪的案例。顾某便在王某网店里购买了口服和注射类精神药品以抢劫求财。先后按照王某所介绍的案例中的犯罪方法通过在饮食内投入口服药物和在背后注射药物的方式实施抢劫行为,造成几位被害人健康遭受严重损害的恶性后果。后因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抢救并报案而案发被捕。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药物麻醉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王某通过网络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虽然顾某并没有因为自己的抢劫行为而获巨额利益,但他使用迷药的行为已经为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健康损害后果,几位被害人都进入了医院抢救室进行抢救,应当视为造成了严重的犯罪结果。而王某虽然对自己转帖香港网站犯罪案例的行为危害性并不了解,但在网络上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对公众安全和社会秩序危害性极大。故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