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钱还债、却有钱炒股,一名“藏身”于股市的“老赖”已被宿迁市宿城区法院“盯”上了,持有“金杯汽车”、“金钼股份”、“升达林业”的被执行人臧某第一个被该法院强行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司法解释,存款、有价证券等均属被执行对象。“流通股是有价证券,也是法定被执行对象。”宿迁市宿城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朱洋告诉笔者。

 

据该案执行员郭睿介绍,在办案中发现,被执行人臧某的银行账户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频繁发生往来,考虑到现在股市火爆,不排除他投资股市的可能。2月25日,根据查询被执行人臧某银行账户情况,执行员郭睿带上相关材料,请求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臧某是否在股市有投资。

 

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臧某有开户记录,且持有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并提供了开户点、资金账户,执行员郭睿随后跟踪查询到他的持股情况和交易明细。随后,立即对被执行人臧某的股票账户进行冻结,经咨询股票约1万余元。

 

被执行人刘某、臧某2009年4月10日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一份,为刘某某银行借款90000元月利率11.505‰,借款期限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10年4月8日止,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另加收50%的罚息;刘某、臧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因刘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某、臧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亦依法应当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刘某某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0年9月25日,经宿城区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臧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银行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臧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们数十次去二被执行人家都没找到人,邻居说他们没有在家;到多家银行查,仅发现刘某的银行账户里只有9800多元、臧某的银行账户里也只有5800多元。”执行员郭睿介绍。

 

事实上,刘某、臧某并非没有偿债能力。通过查询发现:臧某的账面上有2400股“金杯汽车”(600609)、100股“金钼股份”(601958)、100股“升达林业”(002259)。另外,账户上还有7255.22元存款。

 

宿城区法院立即依法冻结臧某的账户,并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在31日前履行法定义务。在强大的执行攻势震慑下,被执行人臧某主动与银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银行撤回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