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吴与小唐婚后相处一般,小吴遂打算离婚,并拿出一份打印好的离婚协议书要求小唐签字,小唐签名后双方并未办理离婚手续。一年后,小吴拿着有小唐签名的离婚协议书向灌南法院起诉离婚,小唐则对离婚协议内容反悔,表示不同意离婚。近日,灌南法院就该案进行了审理。

 

小吴与小唐原系大学校友,双方相识后自由恋爱。2007年8月,小吴前往美国L大学就读。2008年1月,小吴回国与小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双方一起到美国留学。但因婚后双方相处一般,小吴遂打算离婚,并拿着一份打印好的离婚协议书到小唐所在学校要求小唐签字,小唐不同意小吴就在学校大喊大叫,为此,小唐在协议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但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一年后,小吴拿着该协议书起诉要求离婚,但小唐对协议内容明确表示反悔,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灌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的离婚要件。小吴虽提供了双方一年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但小唐对协议的内容表示反悔,不同意离婚。故应对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重新进行审查。该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小吴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构建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遂判决不准予小吴与小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