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重大病史巨额投保 疏于审查保险公司赔钱
作者:张尊敬 发布时间:2013-03-04 浏览次数:286
身患糖尿病多年的年轻人小刘,在明知自己患病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十余万元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前提的保险,并在填写投保告知事项病史时隐瞒曾患病、住院治疗的事实,从而投保成功。五年后小刘因患尿毒症死亡,由此引发一起特殊的保险金纠纷。
80后的小刘不幸患上糖尿病,于1993年至2011年多次在徐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小刘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填写了一份投保单,要求为其投终身保险及定期保险,在投保单告知事项病史询问一栏,小刘否认自己患有并接受过糖尿病的治疗、否认在过去五年内因疾病住院治疗的事实。保险公司在没有对病史等情况详细审查的情况下给小刘签发了保险单。 2011年5月小刘因患尿毒症死亡。小刘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小刘在投保前曾患有糖尿病,但在投保时却隐瞒了该病情,后因糖尿病死亡。因其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投保人小刘在投保时虽然隐瞒了曾患有糖尿病的事实,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已经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并且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遂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