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老板陪喝酒 未能如愿竟动手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3-03-01 浏览次数:385
独自一人在饭店喝酒感到无聊,让饭店老板陪自己一起喝,遭到老板谢绝后,竟电话招来朋友对老板进行殴打。2月28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许俊、宋如玉、宋玥、葛鹏程各有期徒刑分别为十个月、 九个月、八个月、七个月。
2012年6月7日凌晨1时许,许俊与其朋友在沭阳县沭城镇南林小区附近大友排档内吃饭时,让大排档老板沈芸陪其喝酒,沈芸未同意,许俊遂与沈芸发生争吵。然后,许俊即电话联系宋如玉,告知其与人发生矛盾,让宋如玉带人来。宋如玉接完电话后当即电话纠集宋玥、葛鹏程等人先后到达现场。许俊、宋如玉在大排档内持酒瓶、板凳对沈芸进行殴打后,被打怕了的沈芸逃离现场,宋如玉、宋玥、葛鹏程等人持甩棍等物先后追上沈芸,继续对其实施殴打。其中,宋玥拳打脚踢、葛鹏程踹沈芸几脚。经鉴定,沈芸双膝部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许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宋如玉、宋玥、葛鹏程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俊、宋如玉、宋玥、葛鹏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俊、宋如玉、宋玥、葛鹏程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许俊、宋如玉、宋玥、葛鹏程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玥、葛鹏程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俊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如玉、宋玥、葛鹏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