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金湖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一、被告人贺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贺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出赃款四万元返还给被害人金某某

 

五十岁的被告人贺某某,文盲,是江苏省涟水县五港镇平安村前庄组农民,七年前到金湖从事个体收废旧谋生。曾因盗窃,于2006430日被金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09年至2011年底,被告人贺某某用万玉海的假姓名,通过同行邹某某认识了金湖县戴楼镇牌楼村村民金某某,先是打麻将没钱多次向金某某借钱不还,见金某某老实怕事不敢要,后贺某某越发胆大妄为以威胁金某某家人安全、扰乱其家庭生活秩序等要挟,在金湖县黎城镇黎城村六组其暂住地、金湖县城八四广场附近等地,先后数十次勒索人民币合计40000余元。201218日,被告人贺某某再次向金某某索要6000元时,金某某被逼服毒自杀被救后报案,201211月被告人贺某某在外地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贺某某多次敲诈勒索,导致被害人服毒,后果严重,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