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遇到了市场转向,价格下跌。购房者以协议向对方不是房屋产权人为由,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协议,最后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价格下跌系正常的市场风险,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协议。近日,北塘法院审理终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秦军良想要出售名下的一套二手住房,因为自己工作比较忙,就委托了自己的同事方敏全权代理。方敏很热心,在中介公司挂了号,还经常陪同中介公司和有购买意向的人去看房。转眼到了7月,这套房子一直没能出手,一天,周敏又陪着中介公司和买主去看房,买主嫌房子旧,一群人就往回走,这时刚好遇见了另一个中介公司带着一个买主宋刚正在看房。宋刚也是看了好几套房都没中意的,两拨人遇见了,刚好两个中介公司的人还认识,三言两语之下,方敏就请宋刚不如去看看自己帮同事卖的那套房子。

 

可谓是无心插柳柳成荫,宋刚一看这套房就看中了,双方都很高兴,就坐下来谈签合同的事情。经过商量,双方决定宋刚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这套房屋,并一起到中介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刘潭二村某房屋以25万元(净价)出售给乙方,乙方在签订之日支付定金1万元,在201181日将全部房款交至中介公司,同日,双方办理公证手续;在办理公证手续后,由中介公司转付60%的房款给甲方,余款在20111030日房屋交接后结清;买卖合同上甲方由方敏写“方敏代”,乙方签字处由宋刚签字,另有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签名。当天,宋刚支付定金1万元。81日,宋刚将购房款全部支付到房屋中介公司。谁知,之后无锡房价开始下跌,宋刚开始反悔,就向中介公司发出一份通知,说自己和方敏签订的购房协议中,乙方系“方敏代”,而实际上房主并不是方敏,至于究竟是谁,自己到现在也不知道,所以这个合同不成立,中介公司有欺诈的行为,因此应该撤销合同,中介公司收取的款项也应该退回。方敏很郁闷,把宋钢的意见转告给了委托自己卖房的秦军良,秦军良不同意,宋刚坚持不肯履行协议,秦军良就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宋刚按照自己和方敏签订的协议履行义务。

 

无锡北塘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方敏与宋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方敏受第三人秦军良委托出卖秦军良名下的房产,系秦军良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方敏和宋刚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最终法院判决宋刚于七日内履行付款义务。

 

法官点评:当事人双方自愿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当按约履行。房地产有其自身的涨跌规律,不能因为购房后价格下跌就肆意毁约。(文中所用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