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润州法院民一庭法官、消费者协会的多次协议下,一起因加油引发的消费纠纷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市区某加油站赔偿车主魏某各项损失12000元。

 

市民魏某在市区某加油站处加油,因加油站油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魏某的车辆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双方经过协商,加油站同意将车辆送去4S店进行检测与维修,所有费用由加油站承担,加油站另外给魏某相应的补偿款。

 

20121128日魏某自行将受损车辆送至4S店进行修理估价,结果出来后,加油站认为魏某修理的金额中有明显不属于维修发动机项目的,因此不愿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也不支付相应补偿。魏某只得诉至法院,要求加油站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并予以赔偿计15000元。

 

承办法官刘艳飞审核案件时发现,该加油站因油品出现问题,曾向社会公开作出处理承诺,魏某、加油站之前也曾通过315消费者协会协调,但是当时没有协调成功。于是,刘艳飞邀请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作为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再次共同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调解,经过多次的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