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小商店无人之机溜进去盗窃40元钱,欲离开时被商店主人看见,为了抗拒抓捕,小偷竟持铁棍将店主打伤,结果,盗窃变成了抢劫。227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宋志东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现年43岁的宋志东是泗阳县穿城镇的一名农民,曾因犯罪于200951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111817时许,宋志东到沭阳县刘集镇张大沟村刘忠家商店窃得人民币40元,在欲离开现场时,被回到商店的刘忠发现,宋志东为了抗拒抓捕当场持铁棍砸伤刘忠头部,后被闻讯赶来的村民抓获。经鉴定,刘忠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涉案赃款已被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志东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志东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宋志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宋志东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志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