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检察官询问被告人仓某:你为什么挪用单位资金?仓某竟然回答:“我贪心,想一夜暴富”。而结果呢,“一夜暴富”不仅成了梦幻,而且还搭上三年七个月的牢狱之灾。

 

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宣判一起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仓某挪用资金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仓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未退赃款合计人民币423209.32元,继续追缴。

 

2008年至20095月间,被告人仓某在任盐城某医药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利,采取私自截留收取的公司货款不交公司入账等手段,先后九次挪用本单位货款合计人民币453209.32元。案发后,被告人仓某“感觉不对”向原单位退出30000元,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仓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仓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退还部分赃款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